工程興修及奏銷之制

工程興修及奏銷之制,由工部查明確係應修之工,即派員勘估興修。工價超過五十兩、料價過二百兩者,則應奏明請旨,由工部督率司員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程興修及奏銷之制
  • 辦理機構:工部督率司員
清制, 凡工程的興建、製造、修繕皆須經過查估和查驗,在京則各衙門工程,工價五十兩以內、料價二百兩以內者,各報工部,由工部查明確係應修之工,即派員勘估興修。工價超過五十兩、料價過二百兩者,則應奏明請旨,由工部督率司員辦理。工程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應將約估銀數詳細聲敘,奏請欽派大臣查驗勘估,俟勘估冊送達工部,奏請欽派大臣承修,竣工時,由承修大臣奏請欽派大臣查驗,如與原估相符,造冊送工部核銷。各省修建一切工程,動用正雜錢糧數在一千兩以上,如工部中有例案可循、有冊檔可核者,可照歲終匯奏事例,隨案咨工部,於年終開單匯奏一次。如無例案冊檔者,則須先行專摺奏準後,再將應需工料銀兩題估題銷。凡遇工程,皆核其估銷之冊而審定。在京工程系工部委員承辦者,由承辦之員造冊呈堂。如系欽派大臣查估承修者,由查估承修之大臣造冊送工部。各直省則由督撫造具正冊、副冊及保固印結,送達工部;工部如有駁減,則於副冊粘簽發還,正冊存部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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