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預購人

我國公民或企、事業單位和外國公民及其企業等向房產經營者預購房產,稱房產預購人。預購人預購尚未竣工的商品房產,一般應了解房產經營者已否領取當地政府發給《土地使用證》和《建築許可證》,是否簽訂建築契約,有無當地銀行代收房產預付款的專戶,該預售房產當期預算總額的20%已否匯入銀行專戶等,然後簽訂房產預購契約。

契約內容由雙方協商擬定,內容必須寫明雙方當事人姓名住址或法人名稱及其所在地、房產面積、坐落位置及其界線土地使用面積及使用期限、以及房產的用途和價格、幣種、房產預購款的交付辦法、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或預計交付使用日期、房產內的設備和附屬的各項設施、違約責任與契約糾紛處理辦法、房產權是自有或共有,如系共有,共有人是否有一致的協定以及雙方認為必要的事項等。房產預購人須將房產預購款存入房產經營者所開的銀行專戶。按專款專用原則支用於預售房產的建築及其設備。當房產經營者收到房產竣工證後,應及時書面通知預購人前來共同向當地房產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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