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結構安全鑑定標準》是2009年2月6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的檔案,於2009年5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結構安全鑑定標準
- 編號:DB11/T637-2009
- 發布日期:2009年2月6日
- 實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相關檔案
前言摘要
檔案目次
檔案內容
1、在房屋建築上設定高聳物、擱置物或者懸掛物的,屬於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荷載或者在樓頂設定廣告牌等高聳物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設定。
2、嚴重損壞的房屋一般不得裝飾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先進行房屋鑑定,並採取修繕加固措施,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3、非住宅房屋裝修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明顯加大房屋載荷的,應當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房屋質量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為公共娛樂場所或生產經營用房的,經營者應當向房屋質量鑑定機構申請房屋鑑定。
5、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及時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房屋鑑定。
6、興建大型建築或者有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對施工區相鄰房屋進行房屋鑑定,並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 5 年以上,承擔過較大規模的房屋安全鑑定項目,履行房屋鑑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築結構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 10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15 人。其中,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等專業 10 人(含國家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 2 人),地質專業 1 人,建築材料、建築設備專業各 2 人。以上人員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 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 70%;
(五)有房屋安全鑑定檢測專用試驗室。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六)取得 ISO9000 標準質量體系認證。
二級房屋質量鑑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鑑定業績,履行房屋鑑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築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 5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8 人。其中,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等專業 6 人,建築材料 專業 1 人,建築設備專業 1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 程技術、建築設計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 60%;
三級房屋質量鑑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事房屋安全鑑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鑑定業績,履行房屋鑑定機構職責,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享有良好社會信譽;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建築結構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 3 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 5 人。其中,建築結構專業 3 人,建築材料等相關專業 2 人。以上人員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或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建築工程技術、建築設計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 50%;
(五)有固定工作場所和必需的技術設備、儀器。
總而言之,未經房屋鑑定的房屋,居民平時要定期觀察房屋內牆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傾斜和裂縫等現象。重點要注意觀察裂縫出現的部分這些都是房屋質量鑑定的項目。其中,由材料乾濕變化引起的地面、牆面網狀裂縫,或由熱脹冷縮變形原因造成的裂縫不屬於危險裂縫。居民碰到類似情況須引起重視,並儘快進行房屋安全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