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取證技巧與賠償標準

房屋徵收補償取證技巧與賠償標準

《房屋徵收補償取證技巧與賠償標準》以解決常見法律糾紛、指導維權者索賠為目的,以“取證技巧”和“賠償標準”為重點內容,期冀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幫助維權者充分掌握收集、保全證據的技巧,準確理解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從而為解決糾紛,實現索賠提供指導和參考。

基本介紹

  • 書名:房屋徵收補償取證技巧與賠償標準
  • 類型:公用事業管理法令
  • 出版日期:2013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42589, 9787509342589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李銑哲 馮曉光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377頁
  • 開本:32
  • 定價:30.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房屋徵收補償取證技巧與賠償標準》通過選取真實、典型案例,以案解說取證關鍵,指導維權者保全證據,具有較強的技巧性。通過講解索賠過程中的處理技巧、賠償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為維權者成功索賠支招。通過邀請道路交通、房屋徵收、醫療衛生、勞動保障、婚姻家庭等相關領域的專家悉心寫作,內容中凝聚了實務工作的心得和經驗,具有較強的權威性。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房屋徵收補償取證與索賠技巧概覽
第一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重要概念解析
第二節 房屋徵收證據綜述
第三節 房屋徵收取證、證據運用技巧
第二章 案說取證與索賠技巧
第一節 合法合理合情——“民告官”也能勝
案例
1.越權拆除——委託單位承擔責任
2.集體土地——不適用“新拆遷條例”
3.另闢蹊徑——狀告行政程式違法
4.留意期限——超期裁決可訴撤銷
5.評估報告——不予送達可撤裁決
6.郵寄送達——反常地址剝奪權利
7.判斷違法——新法規不具追溯力
第二節 有憑有據有依——補償金也能多
案例
8.索賠基礎——《補償安置協定書》
9.使用面積——建築面積涵義不同
10.自建房屋——獲批建設受償有依
11.區位優勢——區位補償需要舉證
12.經營受阻——停業補償費當支付
13.結構差價——準確理解真實含義
14.安置超期——訴請延期過渡補助
第三節 公開公平公正——第三者也能幫
案例
15.徵收評估——積極回應評估機構
16.補償資金——金融機構才能證明
17.媒體監督——正義永遠面向陽光
18.鄰里證言——還原案件真實面貌
19.契稅基金——分清性質及時繳納
20.電視廣告——符合條件方成證據
第四節 細心耐心恆心——有風險也能躲
案例
21.騰房超期——當心契約違約風險
22.和解保障——及時過戶安置房屋
23.風險代理——拒付無理律師費用
24.口頭承諾——錄音留證謹防賴賬
25.提前撤租——徵收補償不得分文
第五節 真實真誠真意——存矛盾也能解
案例
26.房屋共有——真誠協調內部矛盾
27.家產分割——徵收補償勿丟真情
28.夫妻離婚——返還補償好聚好散
29.房屋租賃——承租戶補償要尊重
30.合資公司——出資外方有權受償
第六節 對話對證對策——見暴力也能防
案例
31.暴力徵收——錄製證據自我保護
32.暴力維權——方式不當斷送自我
33.程式違法——違法強拆難逃被撤
34.憑證強拆——毀損財物也得賠償
35.及時拍照——抗暴有據法院支持
第三章 賠償計算標準
第一節 房屋徵收補償具體標準和計算方法概覽
第二節 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第三節 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
第四節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五節 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
第六節 補助和獎勵
第四章 相關法律文書
一、行政起訴狀
二、行政抗訴狀
三、民事起訴狀
四、民事抗訴狀
五、民事答辯狀
第五章 核心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
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附錄
附錄1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政府南環路集貿市場房屋徵收補
償方案徵求意見公告
附錄2 《蘇州市城市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範(試行)》各類
型房屋的區域和個別因素修正表
附錄3 《無錫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範》房屋基
本重置價格標準及修正表
附錄4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其他設施補償表
附錄5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裝飾裝修補償參照標
準表
附錄6 《無錫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技術規範》附屬物
及室內裝飾重置價格標準表
附錄7 《關於對滄浪區文化展示館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
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告》中被徵收
人(戶)補助標準表

文摘

著作權頁:



《評估辦法》中規定了大量關於評估的法定程式,其中很多方面的規定比先前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更為細緻、具體。被徵收人需要重點關注程式要點的如下方面:
1.評估機構的確定
根據《評估辦法》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
由於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契約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契約。由被徵收人協商選擇評估機構的這一規定,使徵收人、被徵收人與評估機構的關係得到均衡,從程式上更加確保了評估機構的客觀中立。因此,被徵收方一定要把握好選擇評估機構的機會,選擇信譽度高的專業評估機構。
《評估辦法》也規定了確定評估機構的程式:首先是由被徵收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在徵收中,被徵收方具有一致的利益關係,最好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出評估機構,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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