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收購

房地產項目收購也可稱為房地產項目轉讓。是指一方將其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項目所有權直接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轉讓方所轉讓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資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雖未取得土使用權證書,但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同意轉讓;2.已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資金不包含在內;3.按建設項目法定程式取得了立項、規劃、施工等手續。而受讓方只須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即可。轉受讓雙方應通過簽訂“項目轉讓契約”的方式實現轉讓。
經過轉受讓雙方的談判,簽訂契約,履行變更備案手續後,受讓方取得的是完整的、無瑕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項目所有權。受讓方既不承擔已有債務,也無需考慮或有負債。這就是很多受讓方選擇直接轉讓方式的理由。但是,應該看到,直接轉讓方式手續繁瑣、複雜,涉及眾多需變更的事項。另,轉受讓雙方還需依稅法規定繳納一定的契稅、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等,轉受讓雙方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項目現狀,進行轉讓方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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