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協定出讓是指出讓方與受讓方經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條件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出讓方式。來源於考試大。協定出讓一般有以下步驟:申請、協商、簽約。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容易產生土地條件相當而出讓金差別較大的情況,因此,2002年4月頒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已明確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禁止採用此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房地產協定出讓是指出讓方與受讓方經過協商,就土地使用條件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的一種出讓方式。來源於考試大。協定出讓一般有以下步驟:申請、協商、簽約。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容易產生土地條件相當而出讓金差別較大的情況,因此,2002年4月頒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已明確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土地禁止採用此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