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房屋管理、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全縣城鄉一體化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其他指令性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三)組織制定重點區域城市設計;
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四)負責城市景觀和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街景設計、城市廣場等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市道路、管線、管網綜合等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資源、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七)組織對全縣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牽頭查處違反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八)負責組織城建項目論證、儲備;參與編制審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規劃設計方案的
審查,組織審定城建項目擴初設計;指導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工作。
(九)擬訂城市建設年度投資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建項目預決算的審核工作;提出城建投融資建議;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十)承擔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培育、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招投標、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和建設監理工作。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落實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政策規定;負責建築業市場準入、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進節能型房地產產業發展;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條件核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建設。
(十三)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施工圖審查管理和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和招投標管理;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計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十四)綜合協調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牽頭擬訂城市綜合開發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五)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全縣重點村鎮建設;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推進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和試點村鎮建設。
(十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七)負責城市房屋產籍產權管理工作和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直管房屋的經營管理;指導各類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九)負責房屋物業服務行業管理,審核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活動。
(二十)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導、產權界定和房改方案審批;負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核准。
(二十一)依法對房地產交易、租賃、物業服務、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組織、協調、指導糾紛調處。
(二十二)負責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工作,向政府和社會提供發展動態、有關信息及政策諮詢服務。
(二十三)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公用事業管理工作。
(二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縣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政策諮詢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出國政審、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負責“四城聯創”工作。
(二)城市建設科
擬訂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審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參與城建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組織城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綜合驗收;參與編制重點工程建設計畫,協調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城建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工作,牽頭組織督促檢查,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城鄉建設重點工種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組織重點工程竣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和保護;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市場、建築行業管理,綜合管理建設工程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負責工程建設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工作;指導工程施工招投標、工程造價、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建築裝飾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和市場準入管理;負責建築業及工程建設統計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工地現場管理和創建文明工地的組織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市場準入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負責施工圖審查、勘察設計質量管理和設計最佳化工作;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計和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建費用徵收管理辦法,規範徵收工作程式和制度;負責組織統一收取城建費用及管理、分解與撥付工作;負責編報城建費用收繳統計報表。
(三)規劃村鎮科
組織編制全縣城鄉一體化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其他指令性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組織制定重點區域城市設計;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城市景觀和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街景設計、城市廣場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市道路、管線、管網綜合等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下水資源、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對全縣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牽頭查處違反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編制全縣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村鎮建設投資補助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重點村鎮建設,推進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和試點村鎮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和人才培訓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
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銷售價格和租金標準;負責城市房屋產籍產權管理工作和房地產市場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評估機構的資格審查;依法對房產廣告、信息進行審查;負責房產交易統計和市場態勢分析;負責房地產市場的預警預報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房屋租賃行政管理和執法監察,規範租賃市場行為;負責國有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負責直管公房的租賃、租金調整和出售的組織實施;負責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危舊房改造搶修、事故房處理和房屋蟲害防治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指導、產權界定和房改方案審批;負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負責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核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核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房地產市場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公用事業科
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維護、管理和市政設施安全運營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維護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市政工程、綜合管線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負責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政策,負責建築節能推廣、牆體材料改革,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建築套用材料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使用市場管理和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可再生能源項目推廣實施工作;推進城鎮減排重點項目建設。
(六)財務科
負責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的歸集、劃撥及管理工作;編制城市建設資金年度投資計畫,負責城市建設項目預決算審核;提出城建投融資建議;負責城鄉建設統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管工作;負責局系統基金、費用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在職及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有關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內審工作;負責局系統財務人員培訓及專業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