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法規,全稱“戰爭法規和貫例”。指規定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同中立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法規
- 定義:規定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同中立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
- 全稱:戰爭法規和貫例
戰時法規,全稱“戰爭法規和貫例”。指規定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同中立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
戰時法規,全稱“戰爭法規和貫例”。指規定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同中立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主要內容包括:選擇和使用戰爭的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和平居民、戰俘、傷者和病者的待遇等。許多戰爭...
《巴黎海戰宣言》是第一個關於戰爭法規的條約。它正式廢止私掠船制度,規定中立國船上的敵國貨物和敵國船上的中立國貨物,除戰時禁製品外,免遭拿捕;規定封鎖必須具有實效等(見捕獲法)。1899年第 1次海牙會議(26個國家參加)簽訂了3個公約和3個宣言,其中關於戰爭法規的是:《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附《陸戰法規...
戰時貿易統制法規 戰時貿易統製法規,戰爭時期,為確保軍事需要與國民經濟運營,國家指定物品,限制或禁止輸出或輸入和由此而引起的供需問題的處置等的法規。
戰時軍工生產監察法規 戰時軍工生產監察法規,戰爭時期,資本主義國家對被動員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者或管理人、生產經營等情況實施管理和監察的法規。
戰時行政法 戰時行政法,與平時行政法相對應,只適用於戰爭時期的行政法規。如有些國家制定的緊急狀態法或戒嚴法,便屬於戰時行政法。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戰時行政法,但在法律和法規中有些戰時行政法律規定。如1982年憲法的第80條和1984年兵役法的第9章等。
戰時金融統制法規 戰時金融統製法規,戰爭時期,國家為了籌集作戰經費和擴大軍工生產所需資金,對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放貸、融資、證券交易、票據貼現等活動進行管理與控制的法規。
戰時刑事特別法 戰時刑事特別法,日本國會1942年通過。它是《日本刑法典》以外的單行法西斯法規,破壞了刑法典的統一體系,其效力優於刑法典。主要規定,凡在戰時以“變亂國政”為目的而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懲役或監禁。1943年又頒布修正案,將“變亂國政”的適用範圍加以擴大。
戰時人道主義法規 戰時人道主義法規,以保護戰爭受難者為目的的法規。它的主要內容為日內瓦公約和日內瓦四公約的附加議定書。戰時人道主義法規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確保尊重和保護戰爭受難者個人尊嚴及待遇的法規體系,因而其內容是有利於國際和平並符合國際人道主義原則的。
任何非交戰國除非事先受條約義務的拘束,均可於戰爭開始後自願聲明或默示採取中立地位,一經交戰國承認,中立國與交戰國之間的關係即受中立法規的調整。依1901年《陸戰時中立國及中立國人民之權利義務公約》(海牙第五公約)和《海戰時中立國之權利義務公約》(海牙第十三公約),中立國負有義務不授助、不偏袒交戰...
規定交戰國和武裝衝突各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規定交戰國和武裝衝突各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主要內容包括:對使用武器及其他戰爭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和平居民、戰俘、傷者和病者的待遇等。關於戰爭與武裝衝突法規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56年《巴黎宣言》、1864年《日內瓦公約》、1868年《聖彼得堡...
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是國民黨政府於1942年頒行的有關徵收戰時消費稅的法規。抗戰開始後,各省市因財政支絀,徵收貨物通過稅、產銷稅等; 或以統制物資為名,徵收各項捐費。重複課徵、節節查驗,影響物資流通。為此,國民黨政府財政部於1941年6月召開第三次財政會議決定將貨物通過稅、產銷稅及其他對貨物徵收的一切捐費...
山東省戰時行政委員會組織條例,山東省戰時行政機構法規。1943年8月山東省臨時參議會公布施行。全文十九條。規定戰時行政委員會為山東省行政統一領導機關,對山東省臨時參議會負責。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由省臨時參議會選舉行政委員9至13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依工作需要,聘請各項專門顧問。下設民政、財政、工商...
第二編 陸戰法規 第一章 對於敵人之加害手段 第二章 俘虜 第三章 傷者病者之救護及軍隊衛生上之機關 ···第五編 第一章 中立之概念 第二章 關於中立國政府行為之中立國權義 第三章 關於交戰國之行為或個人行為之中立國權義 第四章 關於中立國人民行為之中立國權義 第五章 戰時禁製品 第六章 封鎖 第...
戰時燃料管制法規 戰時燃料管制法規,戰時國家為保證軍工生產和國民經濟穩定,對燃料生產、分配、運輸、調度等實施管理的法規。
《戰時國際公法講義》是戰時國際公法講義為中國民主革命家、政治家、教育家劉彥所著。目錄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戰爭之概念 第一節 戰爭之定義 第二節 戰爭權 第三節 戰爭法規 第四節 交戰法規之效力及違背法規之制裁 第二章 戰爭開始 第一節 戰爭開始之方法 第一欵 戰爭開始方法之變遷 第二款 戰爭開始之...
國防人力動員法規 《國防人力動員法規》是國家保證戰時擴充軍隊和擴大軍工生產徵用人力的法規。包括戰時勞動保護法規、戰時勞動力管理法規、戰時勞資關係法規、戰時職業培訓法規。
戰時兵員動員制度是國家為進行戰爭而徵集或招募適齡公民到軍隊服現役的制度,是戰爭動員體制的重要內容。其基本內容包括:完善動員體制,加強動員機構建設,健全動員法規,制定動員預案;建立預備役制度,儲備訓練有素的預備役軍官和士兵;劃分兵員補充區,建立專業技術兵儲備區,組建預備役部隊,按軍隊擴編計畫,搞好現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等。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民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有關單位...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是一個新的公約。內容 戰爭法可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 是關於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開始和結束以及在此期間交戰國之間、交戰國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之間法律關係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第二部分 是關於作戰規則,即關於武器、其他作戰手段和作戰方法以及保護平民、交戰人員和戰爭受難者的原則、...
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時立功條例(草案)》、《中國人民解放軍連隊管理教育工作條例》以及一批戰鬥條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於“文化大革命”的破壞,軍事立法基本陷於停滯的狀況。70年代末以後,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顯著加強,國家和軍隊軍事立法進展迅速,先後制定和公布、發布了大量的軍事法律、法規。...
主要調整交戰國之間的關係和交戰行為的原則,但是一些具有人道主義性質的法規也適用於國內戰爭或武裝衝突;一些條約也規定了非國家實體和個人在戰時的權利與義務。 主要內容 原因正義性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判斷戰爭原因的性質是否正義不取決於戰爭發動者的目的,而是取決於是否符合本國法律、宗教教義,或者發動戰爭的人...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戰略物資儲備應當規模適度、儲存安全、調用方便、定期更換,保障戰時的需要。第五十條 國家國防動員領導機構、中央國家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機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國防動員準備和實施工作。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
第七章 戰時兵員動員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撫恤優待 第九章 退役軍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兵役工作,保證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軍隊兵員補充和儲備,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
第二十七條作戰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時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第二十八條堅決執行上級命令,正確指揮,密切協同,在組織指揮完成作戰任務中,表現...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役裝備保障綱要》是我軍裝備管理體制調整後,中央軍委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我軍諸軍種戰役軍團戰時裝備保障行動的第一部基本法規,是我軍戰役裝備保障的基本依據,是我軍新一代作戰條令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綱要共設11章378條,覆蓋了戰役裝備保障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和各個環節的活動,反映了高技術局部...
1995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73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本...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發布。國防交通條例(2011修訂),2011年01月08日發布。內容 國防交通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