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中立國,是指國際戰爭開始後,保持對交戰雙方不偏不倚中立狀態的國家。它不僅不應參加交戰國間的敵對武裝行動,而且也不應支持或援助交戰國的任何一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中立國
- 外文名:Wartime neutral state
- 性質:戰時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
- 概念:國際戰爭開始後保持對交戰雙方不偏不倚中立狀態的國家
戰時中立國,是指國際戰爭開始後,保持對交戰雙方不偏不倚中立狀態的國家。它不僅不應參加交戰國間的敵對武裝行動,而且也不應支持或援助交戰國的任何一方。
戰時中立國,是指國際戰爭開始後,保持對交戰雙方不偏不倚中立狀態的國家。它不僅不應參加交戰國間的敵對武裝行動,而且也不應支持或援助交戰國的任何一方。戰時中立制度的產生戰時中立的發展歷程可謂是源遠流長,從國際社會歷史來看,戰...
中立國指在發生大戰或武裝衝突時,對交戰的任何一方都不採取敵對行動的國家,分為戰時中立國和永久中立國兩種。在衝突里中立屬於一種主權受限,和不結盟是有區別的。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在海牙第五公約《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和第十三公約《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中作出了規定,許多...
戰時中立是指國家在交戰國之間進行的戰爭中採取的一種不偏不倚的立場。權利義務 戰時中立包含兩組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①中立國的通商交往權與交戰國的交戰權相對應。中立法上的通商交往權指中立國在別國交戰時,仍然有權與交戰國進行正當的商務和其他往來。中立法並不要求中立國斷絕與交戰國的往來,除了中立規則的...
中立法是隨著國家間軍事、經濟關係不斷發展而發展和完善的。16世紀中葉,歐洲許多國家之間曾簽訂過防止援助戰爭中當事國的敵方的條約,已有中立的含義。17世紀,中立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項制度。1620年出版的N.de拉姆斯拉的《論戰時中立和援助》,首次使用“中立”術語。H.格勞秀斯在《戰爭與和平法》(1625)“論...
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五公約)(1907年10月18日訂于海牙)(締約各國元首稱呼略。)為了更明確規定陸戰時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並規定在中立國領土內避難的交戰者的地位;同樣希望在可能全面解決中立國個人同交戰國的關係中的地位之前,明確“中立”一詞的涵義;決定為此目的...
永久中立國,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承認,在對外關係中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國家。永久中立國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權國家,因而也是特殊的國際法主體。其為根據條約或單方發表的宣言,不論在平時或戰時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國家。在世界近二百個國家中,有4個永久中立國,並得到國際上的普遍承認,他們分別是奧地利、愛爾蘭、...
這類憲法一般都加強了國家元首、軍事統帥的特權,相應地限制公民的權利的行使,增加公民的義務。在戰爭狀態消失後,這類憲法就不再適用。任何非交戰國除非事先受條約義務的拘束,均可於戰爭開始後自願聲明或默示採取中立地位,一經交戰國承認,中立國與交戰國之間的關係即受中立法規的調整。依1901年《陸戰時中立國及...
《“自由船、自由貨”:戰時中立國海上貿易權利之爭》是2004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鄭雪飛。內容簡介 本書系統地考察了17世紀以來重要海戰中發生的貿易權利爭端,涉及武裝中立國同盟的成立,中立國海上貿易權利規則,一戰和二戰期間中立國海上貿易權利之爭,以及二戰後的戰時中立國海上貿易權利問題,包括...
包括不讓本國領土被任何交戰國用於作戰目的等。又稱戰時中立。法律 一國以發表宣言、聲明或事實遵守中立的方式表明其立場,同時具有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政治 指不參加任何國家聯盟,不在本國領土上設定任何外國基地或駐紮外國軍隊,不歧視任何特定國家。當今世界著名的中立國有瑞士、奧地利等。
戰時法規,全稱“戰爭法規和貫例”。指規定交戰國之間和交戰國同中立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主要內容包括:選擇和使用戰爭的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和平居民、戰俘、傷者和病者的待遇等。許多戰爭法規已在1907年的《海牙條約》、1925年的《日內瓦議定書》和1949年的《日內瓦公約...
北美殖民地進行反英獨立戰爭期間,俄國聯合丹麥、瑞典結成以武裝保護中立國船隻在交戰國海岸自由航行進行貿易的同盟。1778年 2月法國同美國簽訂同盟條約,次年法國又同西班牙締結聯盟,共同反對英國。英國在同 3國(後增加荷蘭)作戰時,實行海上封鎖,攔截中立國船隻。1780年 2月,俄國為保護戰時與交戰國進行貿易,向英...
中立化地帶,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為保護不參加戰事或不從事軍事性工作的人員免受戰爭的影響而臨時設定的地帶,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首次規定中立化地帶的規則。該公約第15條規定:任何衝突之一方,得直接或通過一中立國或人道主義組織,向其敵方建議在作戰區域內設立中立化地帶。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
根據1907年《陸戰時中立國及中立國人民之權利和義務公約》和《海戰時中立國之權利和義務公約》的規定,中立國不得直接或間接幫助交戰國的任何一方,不得提供軍隊、供給或擔保貸款,或向交戰國提供避難場所。交戰國不得在中立國領土從事戰爭行為,不得在中立國領水或領空進行敵對行為,也不得將中立國領水或領空作為作戰...
《宣言》就過去國際上爭論不休的戰時海上捕獲權問題及海戰時中立國的權益問題確立了四項基本原則:1、廢除私掠船制度;2、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拿捕懸掛中立國旗幟的船舶上的敵國貨物;3、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拿捕懸掛敵國旗幟的船舶上的中立國貨物;4、封鎖要有拘束力,必須有實效,即必須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
戰爭法條約(Treaties on the Law of War),確定戰爭法規則的國際條約。它是戰爭法的主要淵源,其內容涉及戰爭法的各個方面,包括:關於戰爭開始和結束的原則與規則;禁止或限制作戰手段和作戰方法的原則與規則;關於中立國、非交戰國權利和義務的原則與規則;關於戰地武裝部隊傷病員的待遇、戰俘待遇和戰時保護平民的...
沒有介入他國之間戰爭和武裝衝突的國家。國家沒有明確宣布參戰,交戰國也沒有明確宣布與該國交戰,該國即具有國際法上的中立地位,享有中立國的權利,承擔中立國的義務。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夕,非交戰國與戰時中立國的關係曾引起爭議。1939年,德國發動侵略戰爭後,義大利聲稱自己是“非交戰國”,不同於戰時中立國,...
敵性援助又稱“軍事性援助”、“敵意協助”。中立國船隻在海上運輸中援助交戰國一方的行為。內容:(1)參與戰鬥。中立國人民參與交戰國戰鬥,即表明其中立性質消失,其財產具有敵性。(2)輸送軍情。凡交戰國官員間或交戰國與外國間的書信訊息而被認為與戰爭有關的,稱為“戰時禁止書”。中立國船舶若為交戰國輸送...
公約確認了海峽通行的自由原則:平時和戰時各國商船均可自由通過;在平時黑海沿岸國家的軍艦可自由通過海峽,非沿岸國家之軍艦通過海峽則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同一時期通過的軍艦總噸位不得超過1.5萬噸,在黑海停留的船隻總噸位不得超過3萬噸,停留時間不得超過21天;在戰時如土耳其為中立國,各交戰國軍艦不得通過海峽,...
戰爭法作用,調整戰時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在當今國際關係中的作用。戰爭法在保護中立國、非交戰國和交戰國在戰時的合法權益,保護無辜平民,減輕戰爭的殘酷性,揭露和制裁侵略者的破壞戰爭法的罪行,懲罰戰爭犯罪,減少戰爭的發生等方面起著很大的作用。但它尚有很多缺陷,並不能完全制止侵略戰爭的發生。因而也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