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時中立
- 含義:非交戰國不參加交戰
- 條件:不參加任何一方的戰爭
- 區別:不同於政治意義上的中立
含義,權利,義務,
含義
作為中立國,它不僅以不參加任何一方的戰爭為條件,還必須對交戰各方採取同等對待的態度。戰時中立不同於政治意義上的中立、中立主義。中立國不僅不得參加交戰國之間的作戰行動,而且也不得支持或援助交戰國任何一方。中立國在國際法上具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交戰國在其對中立國的關係上也具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中立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從其知悉戰爭爆發後作出中立地位選擇時開始。
根據1907年關於中立國在海戰、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海牙公約和曆日內瓦公約的有關規定,中立國對交戰國而言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禁止交戰國的部隊進入其領土,否則予以拘禁;禁止交戰國的軍火押送隊或供應品押送隊通過中立國的領土;交戰國必須尊重中立國的主權,禁止在中立國領土上實施違反中立的行為;禁止交戰國的軍艦在中立國領海內進行拿捕和臨檢行為;禁止交戰國在中立國領土和領水內的船上設捕獲法庭;不得以中立國口岸或中立水域為海戰根據地攻擊敵人;禁止交戰國在中立國境內裝配船艦或增加武裝;交戰國的軍艦及捕獲物不得在中立國領海通過;交戰國軍艦不得利用中立國口岸、海岸及領海更新或增加軍需、軍械或添補船員;中立國有權在戰爭期間拘留在限期內不離開的交戰國軍艦。
義務
中立國對交戰國的義務有:
不直接參加戰爭行為,比如為交戰國招募軍隊;對交戰國按公正不偏的態度行事;遵守交戰國有關封鎖的規定,如有違反,交戰國有權懲罰中立國的商兩船或對之行使臨檢、搜尋權直至最後拿捕。所謂封鎖,是指交戰國為切斷敵國的對外聯繫,削弱敵國經濟,用軍艦阻擋一切國家,包括中立國的船舶和飛機進入敵國的港口和海岸。遵守交戰國有關戰時禁製品的規定。戰時禁製品是指交戰雙方禁止運送給敵國的貨物。這類物品又分為絕對禁製品和相對禁製品。純粹作為軍事用途者是絕對禁製品,如武器彈藥。軍民可以兩用者是相對禁製品,如衣物、食品等。如中立國違反上述義務,絕對戰時禁製品一律沒收,相對禁製品視其最終用途而處置,供給敵國軍隊及其政府使用者,也應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