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審制度是我國仲裁中的一項制度。
解釋,原則,
解釋
是指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當事人有權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或者雙方達成仲裁協定,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或者爭議發生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解釋:或裁或審制度中,裁為仲裁(解決財產權益糾紛),審為訴訟。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提起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表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現有的勞動法律的規定,在此制度中,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只有取得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後,對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申請了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繼而申請訴訟,那么仲裁的結果決議將無效,以人民法院審判的結果為準。
原則
在《契約法》中,當事人約定訂立仲裁協定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將不能選擇訴訟。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裁終局制。而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或裁或審制度是仲裁法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時,在仲裁與審判中只能二者取其一的制度。當事人選擇了以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就不可以再選擇訴訟;當事人若選擇了訴訟就不可以同時選擇仲裁。
由於仲裁實行或裁或審制度,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定後,一方當事人不信守協定向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在實質性答辯之前,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只要仲裁協定合法有效,法院就會裁定駁回起訴,該爭議仍應由仲裁解決。當然,如果當事人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那么就表示當事人已放棄仲裁協定,人民法院就可以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