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機構性質應該怎樣定位

我國仲裁機構性質應該怎樣定位

最近,國務院領導批示,要求儘快研究並解決貿仲委的體制問題,以更好地發揮涉外仲裁在對外經貿事業中的作用。又值仲裁法修改徵求意見之際,深入探討仲裁機構的性質極為必要。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作者:佚名
[摘 要]:最近,國務院領導批示,要求儘快研究並解決貿仲委的體制問題,以更好地發揮涉外仲裁在對外經貿事業中的作用。又值仲裁法修改徵求意見之際,深入探討仲裁機構的性質極為必要。[英文摘要]:[關 鍵 字]:仲裁性質 仲裁機構性質[論文正文]: 最近,國務院領導批示,要求儘快研究並解決貿仲委的體制問題,以更好地發揮涉外仲裁在對外經貿事業中的作用。又值仲裁法修改徵求意見之際,深入探討仲裁機構的性質極為必要。

內容

一、關於仲裁性質和仲裁機構性質
1、對仲裁的性質,國內仲裁界、司法界和學界一直存在爭論,沒有取得一致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是準司法性質。理由是可以仲裁的事項、終局的裁決權、裁決可強制執行等,都是國家通過法律授權的。這與訴訟有相似之處。 另一種意見認為仲裁是民間性的非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因為仲裁不是專職的司法人員而是非專職的專家辦案。仲裁的主要依據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核心和基礎,國家授權只是對仲裁這種解決爭議方式的支持和保障。 筆者傾向後一種意見。 2、對仲裁機構的性質法律界、仲裁界認識比較一致,普遍認為是獨立的、非政府的、民間性解決商事爭議的機構。 但目前有許多政府部門,甚至司法界對其性質的認識仍存在許多誤區,表現如下:(1)各地的仲裁機構是國家出錢組建的,許多仲裁機構至今還靠國家輸血維持,因此,將其定位為行政性事業單位或準司法機構。(2)將仲裁的服務性收費視同法院和行政機關的收費,定位為行政性或行政事業性收費。2003年財政部等四部(辦)對商事仲裁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的行政規章就是這樣出台的。(3)將商事仲裁混同於勞動、人事等行政仲裁。將其收費劃入行政性收費。(4)根據現有的幹部管理體制,由於各地仲裁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都是組織人事部門任命的,待遇也比照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即使是民間的法律服務機構至少也要劃在事業單位系列。 《仲裁法》雖沒有給仲裁機構的性質定位,但該法第14條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這即說明仲裁機構屬於非政府的民間性質。但有關部門仍視其為行政機關或行政事業單位,完全按照這兩種模式進行管理,這與《仲裁法》的規定是背道而馳的。外國媒體已有評論說貿仲一直對外稱是民間機構,但有關部門卻對其資產定性為國有資產說明其仍是官辦機構。這種宣示已經和即將在國外造成許多負面影響,使外商懷疑我國仲裁能否對中外當事人一視同仁,能否獨立公正地辦案。
二、我國的商事仲裁事業應是公益性的、非盈利性的事業
仲裁不是經營性、盈利性的事業。世界各國的立法部門和政府部門均把商事仲裁視為公共和公益事業,服務於市場經濟,作用於市場經濟。即使是由政府出資組建和提供辦公用房的商事仲裁,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至多也是通過稅收回收投資,而且給予稅收的優厚待遇。在法律上,也通過立法保證其獨立性和民間性,不干預仲裁機構和仲裁庭獨立辦案和收入的分配。 各國政府都認識到,仲裁是解決商事爭議的有效方式。對外,如能及時解決在商事活動中必然產生的各種糾紛,就能推動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對內,如能及時化解在商事活動中的各種矛盾,就能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政府的這種投資即使不能回收或增值也是值得的,它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上,貿仲委在成立五十年來(以及其他仲裁委)繳納的營業稅,仲裁員和仲裁機構管理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遠遠超過政府的投入。
三、幾點建議
1、根據各國的通行做法和我國商事仲裁機構的應有地位,將我國商事仲裁機構定位為獨立的非政府性、民間性、非盈利性的爭議解決機構或法人,是名正言順的。因此建議在修改的《仲裁法》中理直氣壯地予以明確。 2財政部等四部(辦)2003年頒布的關於我國商事仲裁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的通知應儘快爭取廢止。此《通知》與《仲裁法》第14條關於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的規定是直接相違背的,也同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提出按照1999年國家計委等六部委頒布的《中介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將仲裁等收費列入中介服務收費的國際承諾相背離的,而且也違反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等檔案中關於仲裁委員會應當逐步做到自收自支的規定。 從法律效力看,《仲裁法》、國務院檔案和國際承諾是上位法而財政部等四部(辦)的行政規章是下位法,下位法規定與上位法不符的應服從上位法。 另外,《通知》將商事仲裁機構的收費列為行政性收費,不僅與商事仲裁機構民間的、非政府性質不符,而且是一種倒退。2003年以前貿仲委和新成立的仲裁委員會一直實行“自收自支,節餘留用”的財政管理體制。節餘部分均用於購置辦公用房和設備,這种放水養魚的做法,有利於仲裁事業的發展。 據上,筆者建議國務院牽頭,匯總各仲裁委員會和專家學者意見,同有關政府部門協商,爭取儘快廢止《通知》。 12月3日至4日,“第一屆仲裁與司法論壇”在北京舉行。“我國仲裁機構的性質”成為熱議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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