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仲裁機構的管理文化

《論仲裁機構的管理文化》是關於仲裁機構、管理、文化的論文,作者是王小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論仲裁機構的管理文化
  • 作者:王小莉
  • 摘 要:仲裁機構 管理 文化
  • 論文正文:問題的提出
摘要,論文正文,

摘要

作者:王小莉
[摘 要]:在國際範圍內興起 ADR 運動之際,我國國內仲裁機構也正紛紛進行改革、改制以求發展。但是,仲裁機構管理文化的缺位卻成為困擾我國仲裁機構完成實質性轉型的重要原因。企業文化是企業的核心精神和深層動力,它對仲裁機構的管理非常有借鑑意義。筆者結合仲裁機構本身的角色定位,引入企業文化的概念,提出了在仲裁機構內部構築仲裁機構管理文化的相關建議。 [英文摘要]:[關 鍵 字]:仲裁機構 管理 文化

論文正文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國內經濟的日益繁榮、民商事糾紛數量的上升以及在國際範圍內興起的 ADR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運動的影響,我國的仲裁事業在一個時期內得到了迅速發展。在此大背景下,各地的仲裁機構紛紛進行改制改革以求發展。然而,在相關仲裁法律及內部管理規則日漸完備的同時,作為軟性因素的仲裁機構管理文化的缺位卻成為困擾我國仲裁機構完成實質性轉型和進步的重要原因。我們知道,長期以來,我國的仲裁機構都是由政府扶建的,天然地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但是,到了今天,仲裁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改制,減少行政色彩,強化獨立已經是必然的趨勢。改制後,其財政就由 " 政府撥款 " 的狀況變為 " 自支自收 " ,因而它不得不考慮在同行業中的競爭以及自身的經濟利益。在此情況下,仲裁機構就既不能像國家機關一樣運作又不能像企業一樣存在,它在肩負法定使命的同時又不能放棄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一個成功的企業,在制定了健全的管理制度的同時,往往還會有它獨特的企業文化,這是它存在和發展的核心精神和深層動力。那么,作為具有民間性質的仲裁機構,面對新的情況、新的背景,它也應該並且能夠形成自己的獨特的仲裁文化,這對於每個現代仲裁機構來說都是越來越重要和實際的問題。因為合適的管理文化對具體的仲裁機構來說,無疑具有凝聚、激勵、約束和推動的積極作用,同時它對整個仲裁行業來說,其意義可能更為重大和深遠。要推進和形成我們的仲裁機構管理文化,首先需要解決理論上的一系列相關問題。關於仲裁機構文化這個命題,目前理論上的成果尚不多見 ,屬於一個較新的領域。作為一個仲裁機構的管理者,基於在此問題上的興趣和經驗,筆者欲對 " 仲裁機構的管理文化 " 這個命題進行探討,以期對相關實踐有所助益。需要交代的是,本文中的 " 仲裁機構 " 指的是仲裁機構的業務部門,而不包括仲裁庭;由於借用 " 企業文化 " 的概念,因此稱為管理文化。
二、企業文化及其啟示
文化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概念,而所謂的企業文化,簡單的講就是指導和約束企業整體行為以及員工個體行為的一套穩定性的價值理念。企業文化主要是一種觀念形態,它以企業的價值體系為基礎,不僅代表了企業的精神風貌,更蘊涵了企業的指導思想和經營哲學。實際上,企業文化就是一種以價值觀為核心在企業內部形成的微觀文化體系。企業文化是一個企業實體的核心精神,企業的各項制度,各種行為都是它的載體,各項載體必須在核心精神的指導下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形成一種向心力。可見,企業文化之於企業猶如性格對於個人,它是一個有長遠目標的企業所不可或缺的。實際上,企業管理與社會管理的道理是一樣的,社會的管理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但法制並不能解決一切問題。除法制之外,還有社會道德。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固然處於法制的強約束之下,但它的多數行為卻都是在道德的軟約束之下進行的,儘管這種約束可能是無形的和不自覺的。企業管理也是這樣,不能簡單地制定規章制度並且以為僅僅靠制度的實施就可以管理好一個企業。而應該根據企業本身的特點尋求和培養特定的價值觀念或者信仰,並把它滲透於各種具體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實施以及日常的管理運營之中。同時要看到,制度是企業文化的部分載體,但企業文化的內涵遠遠不能被制度所窮盡。隨著制度的實施和企業的運行,其所承載的各種價值觀念就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和制約著企業的決策和成員的具體行為;在制度之外的領域,企業文化就成為了企業的嚮導和軟約束。當一個企業有了自己的文化,就說明,企業內部有了共同的精神,並且是處於核心的地位,對企業的一切活動進行精神的統領。企業文化由於具有上述特點,它作為一種管理手段對企業發展有重要作用:對內它能明確地指導企業的方向、激勵職工銳意進取;對外它具有輻射力,有利於樹立企業形象,擴大企業影響。
仲裁機構與企業的性質、職能均有差異,但是在塑造團體文化的問題上,企業文化的模式、方法完全可以被仲裁機構所借鑑和吸收。
三、如何理解 " 仲裁機構的管理文化
(一)仲裁機構的角色定位
為了準確理解仲裁機構管理文化的內涵及其特徵,我們需要首先認識仲裁本身的性質。 " 仲裁 " 一詞來自拉丁文,是指爭議雙方協定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即仲裁員來裁決的制度。並且仲裁是有司法精神的,也有法律的管制。 因此,仲裁其本質是要公正、合理地裁斷民商事糾紛。但是如何才能保證仲裁員(仲裁庭)可以及時、公正地裁斷糾紛?現代社會中各國紛紛制定了了各自的仲裁制度,設立了仲裁機構。我國 95 年《仲裁法》施行之後,有資格的城市都紛紛組建或者重新組建了仲裁委員會。而且多數的仲裁委員會都是基於 " 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而制定章程或者仲裁規則。 另外,概括《仲裁法》多項條文的規定,可以說《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就是為仲裁程式的進行提供輔助性的服務和監督。換而言之,仲裁委員會從其產生開始就天然地背負著法定的使命 -- 輔助和監督仲裁員(庭)的仲裁工作,推動仲裁程式的進行。實踐中,仲裁機構通過辦案秘書在具體案件中輔助仲裁庭,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和負責聘任、管理仲裁員完成著它的法定使命。
在仲裁機構和當事人之間,仲裁機構的角色是為當事人提供高度專業化服務。在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貫穿於整個仲裁活動的始終。仲裁不同於訴訟,仲裁權來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的仲裁協定。當事人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定是仲裁程式啟動的動力 ;在仲裁程式啟動之後,在仲裁法允許的範圍內,仲裁權的行使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協定進行。商事仲裁法的首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 根據國際公約及各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只限於違反公共秩序。 仲裁帶給當事人遠遠大於訴訟的自由和靈活,所以是仲裁得以在眾多的糾紛解決中獲取舉足輕重地位的重要依託。而對於我們仲裁機構本身而言,當事人的仲裁協定也是我們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在觀念上必須很清晰地明白如果仲裁機構自身的角色是基於當事人的授權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除了輔助和監督仲裁庭,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服務之外,仲裁機構自身還以類似於一個經濟實體的形式存在,它需要運營成本來組織管理一個專業的團隊來輔助和推動仲裁程式的運行。因此,它有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特別是在將來完成了事業單位的改革之後,仲裁委員會就會改變現在這種由政府財政撥款的狀況,轉變成 " 自收自支 " 。這樣的改革無疑將加強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減少其身上的行政色彩,更有力地保證仲裁的公正性。獨立的經濟地位決定了仲裁機構必須要作為理性的經濟實體而存在。但是,仲裁機構又有異於純粹的企業,不能像企業一樣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天命,畢竟它肩負著法定的使命,輔助著仲裁員(仲裁庭)行使準司法的角色。仲裁是獨立超然的裁判者,仲裁機構作為它的輔助和監督機構推動著仲裁程式。如果仲裁機構為了私利而做出影響程式公正的行為就會直接影響到仲裁的公證性。因此,在追求社會公正的意義上講,可以說,仲裁機構不能作為僅僅追求私利的經濟實體而存在,它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必須受到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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