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號
《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9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6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
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屋建築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載人施工升降機以及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責劃分)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各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工作。
建設、工商、房管、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應急處置協調機制,督促和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察、監督管理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和安全監察、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四條(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新技術套用和保險)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實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章 電梯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生產單位要求)
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
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的生產、維護保養承擔主體責任,對電梯質量安全終生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其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況和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
第七條(從業人員要求)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聘用的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八條(產品質量要求)
電梯(包括整機和零部件)的生產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檔案。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技術服務)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服務:
(一)指導制定電梯排險救援應急處置預案;
(二)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相應技術支持;
(三)提供電梯管理、應急處置等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條(銷售要求)
禁止銷售、安裝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的;
(二)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報廢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
(五)無電梯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
(六)無製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與電梯相關的建築結構設施、選型配置等施工圖設計,確保建築結構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確保電梯與建築物的使用需求相適應,確保設計檔案依法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
(二)確保採購的電梯符合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承擔其採購電梯的連帶質量保證責任,並督促協調電梯製造、安裝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電梯保修責任和義務;
(三)電梯投入使用時,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不一致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向使用單位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同時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以及《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二條(改造要求)
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選擇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
原電梯製造單位已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的,電梯產權所有者可以選擇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電梯製造、改造行政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電梯的質量安全負責。電梯改造完成後,電梯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
第三章 電梯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的確定)
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安全首負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產權所有者均為電梯使用單位,並按其產權份額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物業使用權的,應當約定物業使用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建設單位尚未移交電梯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停止使用電梯或者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報停、變更登記手續。
報廢或者轉讓電梯的,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銷、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的安全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編制電梯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二)將電梯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必要的相關信息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
(三)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電壓等條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確保電梯報警裝置與值班室實現可靠、有效的聯繫;
(四)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救援。出現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嚴重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運行電梯,組織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與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簽訂電梯修理契約,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組織、監督並配合電梯的修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六)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業主管理規約應當規定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修理、改造、更新等專項經費的籌集和使用規則,以及應急維修處置預案的編制等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管理規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監督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電梯檢驗檢測工作。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選聘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規範乘客乘坐行為等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合理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將電梯使用管理的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四)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需要按規定停止使用電梯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和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無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承擔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時,應當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臨時指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定期檢驗)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使用標誌》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定期檢驗申請。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未張貼《電梯使用標誌》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經費籌集)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籌集落實必要的、足額的專項經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及定期檢驗所需基本經費應當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經費應當依法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經費應當由電梯產權所有者協商籌集。
第十九條(乘客守則)
電梯乘客在使用電梯時應當遵守下列行為守則:
(一)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誌,文明規範乘梯,不從事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二)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三)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採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守則。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管理
第二十條(維護保養單位的資質要求)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有關檢驗報告,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或者轉包。
第二十一條(維護保養人員的資格要求)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聘用的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維護保養能力的評估和確認)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前,應當對擬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護保養所需的人員、技術、裝備和備品備件供應等進行全面評估和確認,確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維護保養契約內容)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狀況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以備查驗。維護保養契約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雙方在電梯維護保養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二)電梯維護保養的施工性質、內容、執行的標準;
(三)電梯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維護保養的頻次;
(四)協助電梯使用單位編制電梯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義務;
(五)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第二十四條(維護保養單位的安全職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制定維護保養計畫,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如實填寫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情況,並歸檔備查;
(二)在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接受電梯產權所有者和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督,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三)維護保養住宅小區電梯時,應當每月將電梯的安全狀況、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在小區內向業主公示;
(四)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後,維修人員必須在三十分鐘內抵達其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
(五)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均進行一次應急演練,並書面如實記錄;
(六)終止電梯維護保養時,應當確保移交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得干擾影響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要求)
電梯檢驗檢測應當由經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測職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對知悉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二)及時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按有關規定收取檢驗檢測費用;
(三)進行電梯安裝監督檢驗時,應當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配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隱患告知和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通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監察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重點安全監察,及時調查處理涉及電梯安全的舉報和投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的有關活動和在建建築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從業單位市場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有關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並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監管和評優評級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隱患處置)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處理)
發生電梯安全事故後,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在接到電梯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處置,核實事故情況,並依法上報。
電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下開展。
第三十一條(第三方評估)
有關責任主體對電梯使用中的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等問題存在分歧時,可以在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協助下,由電梯使用單位組織協調相關責任主體共同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電梯進行技術評估,評估費用由相關責任主體協商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生產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三)項情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資格:
(一)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未經電梯製造單位委託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
(二)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安排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或者其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
第三十三條(銷售單位和安裝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銷售單位或者電梯安裝單位銷售或者安裝無製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電梯及相關產品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建設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和《電梯使用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產權所有者和改造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第(一)項情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產權所有者選擇已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但未經電梯製造單位委託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
(二)電梯產權所有者選擇未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
(三)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完成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或者未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未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本單位電梯製造、改造行政許可證件編號等信息的。
第三十六條(使用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第(一)至(四)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電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的;
(二)電梯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電壓等條件不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或者未實現電梯報警裝置與值班室可靠、有效聯繫的;
(三)未與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簽訂電梯修理契約,或者未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的;
(四)未按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合理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向業主公告相關信息的;
(五)發生困人故障時未採取措施組織救援,或者繼續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電梯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電梯修理、維護保養的,或者委託未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修理、維護保養的。
第三十七條(維護保養單位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者資格:
(一)其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二)未將規定內容納入維護保養契約的;
(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有關檢驗報告,或者將其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
(四)未履行相應安全職責的。
第三十八條(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我市電梯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長,截至2012年末,已有在用電梯約為6.3萬台,約占四川省電梯總數的75%,位居15個副省級城市第三位。隨著電梯使用範圍的快速擴大、乘坐人員越來越廣泛、安全責任主體越來越多元,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監督監察中的新問題、新矛盾日益突出,圍繞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糾紛、舉報投訴、群體事件都呈快速增長趨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制定本《辦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辦法》以創新社會管理、克服機制缺陷的基本指導思想,以確保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為目的,以明確落實電梯安全的主體責任和強化對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為突破口,重點明確和強化了電梯安全各環節的職責,對當前電梯使用管理中的難點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和措施。這些要求和措施對加強和完善我市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確保電梯安全可靠運行,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妥善處置和化解矛盾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辦法》適用於哪些範圍?
《辦法》所稱電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辦法》適用於電梯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銷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房屋建築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載人施工升降機以及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辦法》。
四、《辦法》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做了哪些規定?
電梯安全監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質監、建設、工商、房管、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形成齊抓共管的電梯安全監管機制,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察及其監督管理工作。《辦法》第三條和第二十八條明確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提出了明確的工作要求,有利於及時高效處置電梯責任糾紛、群體事件、安全事故,確保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和諧。
五、為什麼要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
據統計,很多涉及電梯事故和故障都是因為乘客缺少電梯安全常識而做出不安全行為而發生的。《辦法》規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特別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旨在提高電梯乘客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六、為什麼鼓勵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參加電梯責任保險?
電梯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使用單位作為責任主體,應當根據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些事故可能是因維護保養不到位引起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也可能成為賠償的責任主體。本《辦法》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參加責任保險,旨在提高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對事故的賠付能力。
七、為什麼要對電梯生產和銷售提出明確要求?
電梯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的行為直接決定電梯產品質量。《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對電梯生產單位、從業人員行為規範、電梯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並對電梯銷售中的禁止性規範以及電梯設計選型、採購、安裝、改造中的安全管理職責作了具體規定。上述規定比較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電梯投入使用時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八、建設單位對電梯安全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單位是房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因此,《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建築中電梯的選型配置、設計檔案審查等負責;應當對電梯的採購負責,並承擔相關的連帶質量保證責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移交電梯及其相關資料。
九、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哪個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原則: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按份共有的,各產權所有者均為電梯使用單位,並按其產權份額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十、為什麼電梯無法落實使用單位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是運載乘客進行垂直運輸的機電設備,它的運行涉及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有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對其進行日常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如果沒有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便得不到有效落實,也就無法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因此,為了保證電梯的安全運行、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落實電梯使用單位,否則該電梯不得使用。
十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比如: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設定電梯管理機構或配備管理人員,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和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組織並監督電梯的修理、維護保養工作等等。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各項具體工作,比如:負責電梯日常巡視,制定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畫,妥善保管電梯鑰匙等等。
十二、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有什麼特別要求?
《辦法》對住宅小區電梯的安全使用管理作了特別規定,例如:業主管理規約中應當包含的關於電梯管理、維修等相關內容,提出了業主、業主大會、業委會按照物權法參與電梯安全管理的引導性條款,規定了物業退出、更換中電梯安全管理職責落實處置原則等。上述規定,符合社會現實,有利於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落實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對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操作、維護保養、管理的人員有什麼要求?
《辦法》明確規定,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操作及其相關安全管理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作業時應當持證上崗。
十四、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何時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十五、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乘客安全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如何處理?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電梯運行,組織並督促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異常情況。
十六、電梯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哪個單位支付?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籌集、支付電梯正常運行、維護保養所必需的費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
十七、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從哪裡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怎么籌集?
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協商籌集。
十八、電梯乘客乘坐電梯時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乘客在乘坐電梯時,主要遵守以下幾點:
1.閱讀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注意警示標誌,文明規範乘梯,不從事危及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2.遇有電梯運行不正常時,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3.遇有電梯困人故障時,及時通過轎廂內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採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十九、電梯出現故障困人時,乘客能否用手掰開電梯層門?為什麼?
電梯出現故障困人時,乘客不能用手掰開電梯層門。因為此時電梯可能停留在兩層之間,如果人員進出,極容易發生墜落井道的安全事故。
二十、為什麼電梯乘客不能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如果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電梯因超載,安全保護裝置動作,電梯無法運行,嚴重的還可能引起電梯因曳引力不足而下墜。
二十一、電梯乘客為什麼不能在電梯轎廂里跳躍?
乘客如果在電梯轎廂里跳躍,可能引發電梯的安全保護裝置動作,造成電梯停止運行而困人。
二十二、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應如何處置?
電梯使用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實施救援。乘客應當及時通過轎廂內報警裝置或者電話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服從有關工作人員指揮,積極配合救援,不採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二十三、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應如何處理?
電梯使用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
二十四、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安全職責,例如: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保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電梯維護保養,公示電梯安全狀況;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維保人員在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事故通知後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定期公示電梯的安全狀況等等。
二十五、當有關責任主體對電梯使用中有關問題存在分歧時,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以在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指導協助下,由電梯使用單位組織協調相關責任主體共同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電梯進行技術評估,評估費用由相關責任主體協商解決。
二十六、對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哪些處罰?
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對電梯使用單位未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未按住宅小區規劃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未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等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責令其停止使用電梯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於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組織電梯修理和維護保養、繼續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電梯、或者發生困人故障時未採取措施組織救援等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停止使用電梯,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七、對電梯維保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哪些處罰?
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未將規定內容納入維保契約等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有關檢驗報告、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履行相應安全職責等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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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正式頒布《成都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是在成都電梯數量快速增長、使用範圍迅速擴大的新形勢下,針對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過於原則,對電梯產權所有者、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保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劃分不夠清晰,對電梯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的經費籌集未作規定,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電梯安全監管職責規定不夠明確,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不夠具體等實際,制訂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對於加強和完善我市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確保電梯安全可靠運行具有重要作用。
《辦法》分總則、電梯生產和銷售管理、電梯使用管理、電梯維護保養管理、電梯檢驗檢測管理、監督管理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40條。對當前電梯使用管理中的難點問題提出了新的解決方案,對上位法沒有涉及而安全管理實踐中又急需的管理手段作了補充,特別是對實踐中已經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以立法方式加以鞏固、推廣。
《辦法》具有四個創新性特徵:一是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界定原則和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二是對住宅小區電梯的安全使用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例如,對業主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基本要求,規定住宅小區電梯安全運行相關信息應當公告公示,電梯維修改造更新的經費籌集原則以及乘客使用電梯時應遵守的行為守則等;三是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職責細化和明確;四是強化了對電梯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