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

2008年10月24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辦〔2008〕167號印發修改後的《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該《辦法》共12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辦〔2008〕167號
  • 印發時間:2008年10月24日
通知,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的通知
成房辦〔2008〕167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開發建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的監督,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現結合我市實際,就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成房發〔2007〕83號)通知如下:
一、將原檔案第五條修改為: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二)規劃總平面圖(複印件);
(三)水、電、氣具備申請開通條件,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排放系統,電話通訊、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敷設到戶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安防設施按設計規範配置到位的證明檔案;具有電梯和消防設施設備的住宅項目,應提供法定的驗收合格報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統的項目,應提供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街道門牌編號(複印件);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及使用條件的證明;
(七)《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圖像資料:住宅區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出入口,住宅區綠化、停車庫(位)、物業服務用房,按設計規範預留的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分期建設的,住宅周邊道路、場地及隔離措施;
(九)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設,暫未完成規劃要求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應提交附近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證明檔案和開發建設單位按時完成配套建設的書面承諾。
供電、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納入城市供電網路、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管網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的實施計畫和臨時措施,以及按時完成供電、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書面承諾。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備案證明》: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出具《備案證明》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出具《備案證明》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出具《備案證明》的;
(四)對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出具《備案證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開發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應當予以撤銷。
三、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的內容。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行,本通知實行前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2008年10月24日

辦法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的監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後的基本生活條件,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的交付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的備案工作;其它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轄區內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 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證明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備案部門可組織力量進行現場踏勘。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辦理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二)規劃總平面圖(複印件);
(三)水、電、氣具備申請開通條件,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排放系統,電話通訊、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敷設到戶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安防設施按設計規範配置到位的證明檔案;具有電梯和消防設施設備的住宅項目,應提供法定的驗收合格報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統的項目,應提供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街道門牌編號(複印件);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及使用條件的證明;
(七)《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圖像資料:住宅區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出入口,住宅區綠化、停車庫(位)、物業服務用房,按設計規範預留的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分期建設的,住宅周邊道路、場地及隔離措施;
(九)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設,暫未完成規劃要求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應提交附近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證明檔案和開發建設單位按時完成配套建設的書面承諾。
供電、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納入城市供電網路、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管網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的實施計畫和臨時措施,以及按時完成供電、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書面承諾。
第六條 備案部門應當按以下規定做好備案工作:
(一)備案部門受理時,應查驗經辦人在房地產信用體系中的相關記錄,收到經辦人提交的規定材料後,應當對報送的備案材料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進行核對;
(二)對開發建設單位報送的備案材料不能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現場踏勘。踏勘小組應由物業管理專家庫中的專家、相關工作人員等組成,並對下列情況拍照存檔: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區域整體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區劃內道路、綠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圍牆、安防設施及分期建設與施工現場的隔離設施;
(五)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與管網鑲接處;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設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設備;
(八)配置的物業服務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區劃內停車庫(位);
(十)預留設定空調器外機與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現場踏勘完成後,工作人員應當作好現場踏勘記錄,並由開發建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或者經辦人簽章。
第七條 核對資料和現場踏勘後,對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並在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公眾信息網、成都物業網等媒體上公布。對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不出具《備案證明》,並說明理由,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
《備案證明》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備案證明》: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出具《備案證明》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出具《備案證明》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出具《備案證明》的;
(四)對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出具《備案證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開發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有權向相應的備案部門舉報。相應的備案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對五城區(含高新區)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未按本辦法核發《備案證明》的,責令糾正,並可予以通報批評。
備案部門不依法出具《備案證明》,或不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的,按照《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對未按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開發建設單位,備案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備案手續;拒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予以信用記錄並公布。
對於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交付條件而擅自交付的,將依法按照《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附屬檔案:
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記錄表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3、告知承諾書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記錄表
開發建設單位: (蓋章)
項目名稱:
所在區(市)縣:
填表日期: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制
交付項目
名稱

所在區(市)縣

交付項目
地址

交付使用時間

交付項目
總建築面積

交付項目樓幢數

本次交付
建築面積

本次交付樓幢號

交付單位
名稱

法定
代表人

交付單位
電 話

傳 真

聯 系 人

電 話

物業服務
企業名稱

電 話

物業服務
項目經理

電 話















內 容
份數
備 注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規劃總平面圖(複印件)


水、電、氣具備申請開通條件,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排放系統,電話通訊、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敷設到戶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安防設施按設計規範配置到位的證明檔案;具有電梯和消防設施設備的住宅項目,應提供法定的驗收合格報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統的項目,應提供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


公安部門出具的街道門牌編號(複印件)


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物業服務用房具備使用條件的證明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圖像資料:住宅區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出入口,住宅區綠化、停車庫(位)、物業服務用房,按設計規範預留的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分期建設的,住宅周邊道路、場地及隔離措施


因分期建設,暫未完成規劃要求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應提交附近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證明檔案和開發建設單位按時完成配套建設的書面承諾


供電、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納入城市供電網路、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管網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的實施計畫和臨時措施,以及按時完成供電、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書面承諾


告知承諾書


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材料


備案意見
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發建設單位:(蓋章)
時 間: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名稱請按規範的全稱填寫。填寫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應準確無誤。
2、提交資料是複印件的,加蓋公章並備原件於現場踏勘時校驗。
3、本表填報的內容及所提交的資料必須真實,否則應承擔因虛假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4、若為委託申請或代理申請,需附委託書或代理資格證書。

附屬檔案2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成房( )交付備案( )第 號
開發建設單位:
住宅項目名稱:
住宅項目地址: 區(市)縣
街道(路) 號附 號
開 工 時 間: 年 月 日
竣 工 時 間: 年 月 日
備案樓幢號:
以上樓幢號的住宅附屬設施設備符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依法予以備案。
備案機關: (蓋章)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印製
幢 號
建築面積(㎡)
樓 層













































附屬檔案3

告 知 承 諾 書
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專用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制
本機關就核發《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告知如下:
一、法規依據
(一)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
(二)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
二、條件
新建住宅建築區劃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後,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並供水到戶;
(二)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並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住宅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敷設到戶,安防等設施設備按設計規範配置到位;
(六)住宅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八)按照住宅設計規範預留設定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的綠化建設;
(十)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停車庫(位)的配置;
(十一)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提交資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複印件);
(二)規劃總平面圖(複印件);
(三)水、電、氣具備申請開通條件,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排放系統,電話通訊、有線電視、寬頻數據傳輸信息連線埠敷設到戶的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安防設施按設計規範配置到位的證明檔案;具有電梯和消防設施設備的住宅項目,應提供法定的驗收合格報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統的項目,應提供衛生防疫部門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複印件)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街道門牌編號(複印件);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及使用條件的證明;
(七)《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八)圖像資料:住宅區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出入口,住宅區綠化、停車庫(位)、物業服務用房,按設計規範預留的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分期建設的,住宅周邊道路、場地及隔離措施;
(九)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設,暫未完成規劃要求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應提交附近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證明檔案和開發建設單位按時完成配套建設的書面承諾。
供電、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納入城市供電網路、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管網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的實施計畫和臨時措施,以及按時完成供電、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書面承諾。
四、行政管理要求
(一)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項目在五城區的)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手續,並提供相應資料(本告知承諾書第三條)。
(二)根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辦法》的規定,將對申請辦理備案的新建住宅項目附屬設施設備進行現場踏勘檢查,具體事項如下:
1、現場踏勘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並出示《工作證》、《行政執法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在現場踏勘記錄表上籤章。
2、踏勘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行為規範,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得參加宴請和娛樂活動。
3、踏勘人員違反紀律和辦法,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絕檢查或在踏勘記錄表上籤名。
4、現場踏勘內容:《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告知承諾書第二條)。
5、現場踏勘將對下列情況拍照存檔:
(1)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2)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區域整體外立面;
(3)新建住宅區劃內道路、綠化、照明;
(4)新建住宅周界圍牆、安防設施及分期建設與施工現場的隔離設施;
(5)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與管網鑲接處;
(6)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設施;
(7)新建住宅的主要設備;
(8)配置的物業服務用房;
(9)配置的新建住宅區劃內停車庫(位);
(10)預留設定空調器外機與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五、不實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開發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出具備案證明。
(二)開發建設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明的,將依法予以撤銷。
(三)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不符合交付條件,開發建設單位擅自交付的,將依法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六、其他
本告知承諾文書一式貳份,一份由本機關歸檔,一份由承諾企業歸檔。
申請企業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及時與本機關聯繫。
本開發建設單位就申請辦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承諾如下:
申請企業名稱: ;
企 業 性 質 : ;
法定代表人 : ;
企 業 住 所 : ;
聯 系 電 話 : ;
聯 系 人 : ;
l、本企業對貴機關告知的內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諾嚴格履行,接受貴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2、本企業承諾已經達到申請辦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的條件,所提交的資料均真實、有效。
3、本企業己知曉並願意遵守有關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監管的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
4、以上承諾是本企業真實意思表示,如有不實,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企業(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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