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成都市
  • 實施時間:2005年12月1日
修訂徵求意見稿,修訂的規定,解讀,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築物使用功能,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節能概念)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工程設計、建造、改造、使用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築節能標準,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用節能型、循環型的建築材料、產品和設備,提高建築物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減少建築物使用過程中的採暖、製冷、照明能耗,並運用建築能耗監測技術,加強建築物全生命周期內的用能管理,實現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築工程項目),及其建築節能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應逐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項目的建築節能工作。
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管項目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規劃和自然資源、機關事務、科技、市場監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節能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發展導向)
本市鼓勵開展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設備。重點發展下列綠色低碳的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具有節能保溫、隔熱性能的牆體與屋面;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與產品;
(四)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五)自然能源、清潔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六)集中供冷、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七)採暖、空調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八)建築節能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九)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與產品;
(十)綠色建材產品;
(十一)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建築節能發展的財政資金支持,推進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工程示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套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效公示、能源審計和能耗定額編制,以及節能宣傳培訓等;具體措施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經信、科技、金融等部門研究制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套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有關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設計、施工標準)
建築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等國家、省或行業建築節能標準、施工規範和驗評標準。
其中,綠色建築中設計使用綠色建材的比例應滿足國家、省、市相關要求;新建、改(擴)建的公共建築應設計安裝能耗監測設備與系統,設備與系統應具有數據遠傳功能,並與市級能耗監測系統聯網,實現建築用能實時監測及統計;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適用於本市的建築節能設計、施工、驗評規定。
第九條 (工程要求)
建築節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必須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築節能規範的要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應實行標識管理,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信、市場監管等市級部門研究制定。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十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按照上級要求下達全市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計畫安排,由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老舊建築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應結合實際,採取適當節能措施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節能改造措施和費用。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後納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大力推廣採用契約能源管理實施節能改造,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相關政策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改、經信、財政、商務、衛健、機關事務等有關市級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一條 (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能耗監測系統等;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對建築用能系統和能耗監測系統進行維護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凡具有建築能耗監測系統的建築工程項目,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將建築能耗監測系統與市級能耗監測系統聯網,實現建築用能實時監測及統計。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監管體系的建設,開展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制定不同類型民用建築的單位能耗定額。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標準委託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降低標準,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築節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納入竣工驗收內容,並將含有建築節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應將建築節能基本信息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銷售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提供建築節能說明,註明建築物已採取的節能措施和相應的保護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項目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規定和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實施監理,對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 能產品、設備及材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中安裝和使用。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承擔建築節能運行管理責任,如實提供建築物能源消耗數據,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住建行政部門職責)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節能設計檔案施工或達不到相關驗收標準的工程項目,應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相關行政部門職責)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築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篇(章)的專題論證。凡無節能篇章或節能篇章未經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影響建築工程節約能源的規劃內容進行審查。
市場監管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生產、銷售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市和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節能的實施進行檢查,組織建築節能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違反有關監理規定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及材料按照合格簽字的,依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施工圖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任)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運行節能的責任)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損壞建築物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能耗監測系統的,或拒不配合開展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效公示、能源審計等相關工作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解釋機關)
本規定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 年 月 日起實施。

修訂的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控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總量,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的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的建設、改造、使用過程中,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保證建築物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築工程項目)的建築節能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應當逐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住建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管項目範圍的建築節能工作。
區(市)縣住建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市管項目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經信、規劃和自然資源、機關事務、科技、市場監管、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節能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宣傳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發展導向)
本市鼓勵開展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設備,重點發展下列綠色低碳的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一)具有節能保溫、隔熱性能的牆體、樓地面與屋面等圍護結構;
(二)門窗、幕牆節能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與產品;
(四)高效節能的供配電技術與產品;
(五)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六)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及設備;
(七)集中供冷、供暖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八)建築節能智慧型控制與分項計量技術與裝置;
(九)建築能耗監測、檢測評估技術與產品;
(十)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與產品;
(十一)綠色建材技術與產品;
(十二)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資金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發展的財政資金支持,推進建築節能的科研、推廣和套用,具體辦法由住建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經信、科技、金融、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對建築節能示範工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套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建築碳排放權交易等項目提供支持。
第八條(設計、施工標準)
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411)等國家、行業或者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築設計中裝配率、綠色建材的使用比例應當達到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相關要求;新建、改(擴)建的公共建築應當設計安裝分類分項能耗計量裝置,並與市級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聯網。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制定。
市住建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適用於本市的建築節能設計、施工、驗評規定。
第九條(工程要求)
建築節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以及相關建築節能規範的要求。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優先採用建築節能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築節能材料、產品、設備應當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住建部門會同經信、市場監管等市級部門制定。
建築物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型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第十條(節能改造)
區(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老舊建築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應當結合實際,採取適當節能措施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節能改造措施、保障費用。
市和區(市)縣國家機關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大力推廣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第十一條(運行節能)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能耗監測系統。
市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的建設,開展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工作,制定不同類型公共建築的單位能耗定額。
第十二條(相關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標準委託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不得降低標準,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築節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納入竣工驗收內容,並將含有建築節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住建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項目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審查建築節能的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規程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規定和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實施監理,對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材料、產品、設備,不得同意在建築工程項目中安裝和使用。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應當承擔建築節能運行管理責任,如實提供建築物能源消耗數據,不得干擾阻礙相關部門開展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住建部門職責)
住建部門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節能設計檔案施工或者達不到相關驗收標準的工程項目,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相關部門職責)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築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篇章的專題論證。凡無節能篇章或者節能篇章未經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發改部門不予受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的建築工程項目規劃方案,應當含有建築通風、採光、玻璃幕牆等建築節能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市)縣住建部門應當對建築節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建築節能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違反有關監理規定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將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耗能過高的用能材料、產品、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依據《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施工圖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任)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違反運行節能的責任)
建築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節能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損壞建築物圍護結構、用能系統的,依據《四川省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損壞能耗監測系統的,或者干擾阻礙建築能耗監測、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相關工作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住建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同時廢止。

解讀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成都市建築節能管理規定》,明確建築工程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等國家、行業或者四川省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建築設計中裝配率、綠色建材的使用比例應當達到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相關要求。
按照規定,新建、改(擴)建的公共建築應當設計安裝分類分項能耗計量裝置,並與市級公共建築能耗監測系統聯網。鼓勵開展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設備,重點發展綠色低碳的建築節能技術與產品。
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畫,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範圍和要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老舊建築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應當結合實際,採取適當節能措施同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明確節能改造措施、保障費用。同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大力推廣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