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意見

2015年5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5〕27號印發《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思路、補貼對象及標準、補貼類別、服務機構、經費渠道、發放方式、申辦程式、工作要求8部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5〕2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日
通知,意見,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等三個意見的通知
成辦發〔2015〕27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意見》、《成都市建立健全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8日

意見

成都市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適度普惠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逐步解決城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保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市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5〕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建立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通過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發放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讓老年人享受到生活照料、居室保潔、安裝維修、護理保健、精神慰藉、代購代辦、法律維權以及機構托老、社區廚房等多層次、多樣化的為老服務。
二、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具有成都市戶籍的60周歲及以上經濟困難老年人。
(二)補貼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最低指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與經濟困難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不能重複享受。
三、補貼類別
(一)機構養老服務補貼。用於支付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部分基礎護理費或床位費,以及老年人到養老機構接受康復、理療、保健等服務費用。
(二)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用於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務主體提供的家政、送餐、照護、代購代辦、精神慰藉等服務費用。
四、服務機構
(一)提供機構養老的服務機構。由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下同)公開公布承接服務的養老機構目錄。
(二)提供居家養老的服務機構。各區(市)縣要將服務項目納入政府採購目錄,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比選等方式,確定承接服務主體。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項目,應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採購結果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五、經費渠道
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納入區(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定期發放。市級財政根據各區(市)縣實際發放補貼總額按比例給予資金補助(成都高新區自行承擔),其中,對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按發放總額的30%給予補助;對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和成都天府新區按發放總額的50%給予補助;對青白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崍市、金堂縣、大邑縣、新津縣、蒲江縣按發放總額的80%給予補助。
六、發放方式
各區(市)縣政府是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按戶籍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補貼發放工作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
入住機構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由區(市)縣民政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給承接服務的養老機構;居家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由區(市)縣政府統一印製基本養老服務券發放給老年人。老年人根據本人意願,在區(市)縣公布的承接主體目錄中任意選擇養老服務消費。基本養老服務券當年有效。
七、申辦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持相關證明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無法表達意願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由監護人或村(居)民小組代為提出書面申請。
(二)核查。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公示5日後無異議的報區(市)縣民政部門。
(三)核准。區(市)縣民政部門應在收到核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覆核。覆核無異議應作出核准意見,並從次月起為申請人核發補貼;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退回有關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建檔。區(市)縣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為享受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建立檔案和台賬。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經濟困難老年人發放基本養老服務補貼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和宣傳引導,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加大基層工作經費投入,確保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發放工作持續、有效、規範開展。
(二)強化動態管理。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核查制度,對享受機構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對享受居家養老服務補貼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對不符合條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應及時停發基本養老服務補貼。
(三)嚴格監督管理。切實加強對經濟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套取、截留、擠占、挪用、滯留補貼資金。要發揮好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管作用,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接受社會監督。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
本意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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