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2015年11月25日,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都市審計局以成國資〔2015〕7號印發《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一般規定、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專項審計調查、附則7章57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自實施之日起5年。成都市國資委印發的《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成國資統〔2011〕61)號)及《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暫行管理辦法》(成國資統〔2011〕48)號)予以作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國資委 成都市審計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國資〔2015〕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5日
通知,實施辦法,

通知

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成都市審計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成國資〔2015〕7號
各市屬國有企業、各委託監管部門、各區(市)縣國資監管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審計監督管理機制,規範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了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成都市審計局
2015年11月25日

實施辦法

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成都市國有企業的審計監督,完善監督約束機制,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指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和委託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
(一)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包括成都市審計局(以下簡稱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各企業組織實施的,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以及與財政性資金使用等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各項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決策的合規性的行為。包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及其他特定目的的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項目。
以上審計監督活動以及中介機構接受委託獨立開展或參與審計監督的審計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除市審計局、市國資委組織開展對企業的審計外,各企業應建立健全向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市審計局、市國資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國有企業審計的目標及主要內容
(一)審查國有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重點關注國有企業的資產質量、負債情況、損益狀況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揭露和查處弄虛作假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重點關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推動國有企業加強內部管理。
(二)審查國有企業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和績效狀況。加強對重要經營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加強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資金使用、資源利用等相關權力和責任的監督,促進國有企業健全權力運行機制。揭示影響國有企業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風險,維護國有企業和國家經濟安全,促進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
(三)審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重點關注領導人員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主體要求,真實完整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審計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和被調查單位不配合審計,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主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處罰。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揭露和反映的問題,認真整改,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對於有處理處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整改和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單位。
第八條 審計工作組織形式包括由市審計局直接實施、由市國資委直接組織實施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審計、由企業組織內部審計人員實施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審計,以及由企業經市審計局或國資委授權,組織開展的審計。
第三章 年度財務決算審計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以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為依據,對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經濟活動進行審查並發表獨立審計意見的監督活動。
第十條 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集團)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其合併報表範圍由市國資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及使用工作按照市國資委中介機構選聘及使用程式執行,聘用契約中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必須遵守《成都市國資委中介機構選聘及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出資的多元投資企業(集團),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程式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考慮企業區域及分支機構分部,對一戶企業可安排1—5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合審計,由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應確定1家為主審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四條 主、協審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年限原則上為3年,最長不應連續超過5年,審計上市公司的事務所安排遵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受託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參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工作範圍應當包括:
(一)對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報表附註進行審計,獨立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二)接受內部控制審計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相關規定,參照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有關規定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測試或評價,識別其關鍵業務流程中的重大缺陷,提交內控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應當予以披露,並按照要求出具管理建議書。
(三)受託要求開展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為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開展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履行必要審計程式、取得充分審計證據提供必要條件,不得干預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以保證審計結論的獨立、客觀、公正。此外,應當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必要的程式,完成內控報告和其他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向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提供的會計記錄和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拒絕或者故意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檔案,影響和妨礙註冊會計師正常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當認真遵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及其他執業規範,並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的統一工作要求,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實施審計。
第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提前開展預審工作,並及時報送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方案,並按方案要求合理安排審計力量,確保審計質量,按時完成審計任務。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應加強審計實施中的溝通,會計師事務所應聽取監事會意見,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出具的審計結論及意見應當準確恰當,審計結論與審計證據對應關係應當適當、嚴密,審計結論披露信息應當全面完整。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規定上報時間前完成審計業務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對不能按期完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企業報國資委同意後可予以更換。
第二十三條 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材料,並做好歸檔管理工作,以備查用。
第二十四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提出的審計意見進行財務決算調整;企業對審計意見或審計結論存有異議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當在上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向市國資委專門說明。
第二十五條 審計意見的處理,應按照以下原則執行:
財務決算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予以說明,市國資委將視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對審計報告中特別指出或者披露的事項,企業應提出相應的改進方案。
企業對年度財務決算出具的審計報告、內控審計報告及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意見和問題,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認真對照檢查,並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整改落實情況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報市國資委。
第二十六條 市國資委建立審計質量評價制度,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與企業及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出具不實或虛假內容的審計報告的,市國資委將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泄露商業機密的,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管理運用所在企業國有資本、相關社會資金,以及進行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任職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市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及企業內部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實施:
(一)屬於市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委組織部委託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市國資委協助;
(二)屬於市國資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企業(集團)領導人員副職兼任下屬子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任期屆滿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
市國資委可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組織或者抽調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審計工作任務。
(三)其餘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企業可組織內審人員或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參與審計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同一崗位連續任職超過三年的,應安排任中審計,離任審計原則上應在離任後三個月內安排。
對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如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以及合併分立、破產關閉等重大經濟事件的,應當組織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六)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八)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企業負責人薪酬及職工工資管理方面有關規定情況;
(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離任,應按照《成都市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辦法》規定進行交接,交接資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時界定責任依據。
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原則上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執行離任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另行安排審計。
第三十五條 各經濟責任審計實施主體應參照《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要求開展審計,實行審計通知書制度、審計公示制度、審計承諾制度、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制度。
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書面提交被審計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是否有廉政方面舉報及其查證結果。
第三十七條 審計結束後,應出具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人員和其所在單位,並報送委託審計的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等,該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人員所任職企業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人員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主要審計內容的審計基本評價,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人員、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八條 審計報告中應結合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採取定量與定性有機結合的方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應圍繞任期內企業經濟效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項目決策過程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合規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個人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被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其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的界定。
第四十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各審計主體在法定職權範圍進行處理或移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有違法違紀線索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移交後經批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可中止實施或終止實施。
第四十一條 審計主體應當將審計情況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監管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充分運用審計成果。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任職期間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
相關企業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認真整改,執行有關處理決定,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既包括對企業承建的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也包括企業自主決策投資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企業承建的國家投資建設項目,依照《成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規定,由市審計局開展審計監督,審計組織方式上可由市審計局直接實施審計,也可以由成都市審計局授權項目業主業主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或委託社會審計,審計結果報成都市審計局備案。
企業自主決策的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由市審計局確定審計方式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規模以及總投資控制情況,概預算審批、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規性、合法性;
(四)契約簽訂以及契約履行的合規性、合法性;
(五)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應及時向市審計局報送項目情況。
第四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由各審計主體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未經竣工決(結)算審計辦理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或未執行有關審計決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浪費等問題的,各審計主體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專項審計調查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審計調查,是指針對帶普遍性、傾向性的特定事項進行的系統性的審計調查,通過綜合分析,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揭露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四十九條 專項審計調查的立項原則上實行計畫管理,可以由市政府交辦,市審計局和市國資委承擔項目實施,也可以由市國資委針對市屬企業特定事項,確定審計調查項目。
第五十條 專項審計調查的開展方式採用審計和調查的方式進行,審計人員可以採用多種方式來開展審計調查。專項審計調查既可以是單項調查,也可以是多項調查;既可以是單獨的審計調查,也可以結合項目審計開展審計調查;既可以通過審核被調查單位的會計、統計資料進行調查,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和走訪有關單位、個人,以及向有關單位、個人發放審計調查表等方式來進行調查。
第五十一條 專項審計調查報告應報告審計調查工作基本情況、被調查事項基本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對策建議等基本內容。
第五十二條 專項審計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違法違紀情況的,應報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專項審計調查可徵求被審計調查單位意見,也可以不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如報告涉及有處理、處罰的,應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五十四條 因特定事項開展的專項審計,參照本章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市屬國有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 各區(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審計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相應工作規範。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自實施之日起五年。市國資委印發的《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成國資統〔2011〕61)號)及《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暫行管理辦法》(成國資統〔2011〕48)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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