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屬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管理辦法

銀川市屬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川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財務監督,規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促進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依據國家和銀川市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是指銀川市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經濟活動進行審查並發表獨立審計意見的監督活動。
第四條 銀川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審計委託管理
第五條銀川市國資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招標、競標等方式,統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及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審計,委託工作由銀川市國資委組織實施。
第六條銀川市國資委根據審計工作要求及審計質量評價結果,確定、調整會計師事務所入圍範圍,並在銀川市國資委網站上公示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和選聘結果。
第七條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由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低於7名;總部不在寧夏的會計師事務所,其分所註冊會計師人數不低於7名。
(二)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企業合併範圍內有上市公司、期貨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三)近三年內沒有被註冊會計師協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對其違規行為予以處罰的記錄,並在承辦國有企業審計工作中沒有出現重大審計質量問題和不良記錄。
(四)在規定工作期間內,有能力按照《業務約定書》約定,按時保質完成審計工作任務。
(五)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簽字合伙人和簽字註冊會計師,必須具備同行業、同等規模國有企業審計項目經理相關從業經歷,無行業懲戒等不良從業記錄。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同一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原則上規定3年。
第十條 承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與企業之間不應當存有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競聘的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轉包或分包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章 審計付費標準
第十二條企業依據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在年度審計完成後一次支付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費用
第十三條企業應以銀川市物價局規定的會計報表審計收費標準為基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資產總額、子企業戶數、業務構成、繁簡程度、風險大小等因素作為確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費用的標底。
第十四條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費用標底計算公式:
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費用標底=銀川市物價局規定的審計收費標準×企業審計難度係數
企業審計難度係數根據企業戶數、繁簡程度、業務量大小、審計成本以及風險高低等因素進行調節,調節幅度控制在1以內確定。
第四章 審計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為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開展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履行審計程式、取得充分審計證據提供必要條件,不得干預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以保證審計結論的獨立、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及其他職業規範,並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銀川市國資委年度財務決算的工作要求,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實施審計。
第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提前開展預審工作,並及時報送財務決算審計工作方案,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規定上報時間前完成審計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專項說明審核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等。
第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企業應當加強以下審計溝通工作:
(一)在審計實施過程中,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應及時溝通並做好協調工作,確保工作進度和審計質量。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了解與初步評估內部審計工作,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價和測試。註冊會計師對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三)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前應聽取監事會或外派財務總監的意見;在審計中應對監事會或財務總監提出問題認真落實;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徵求監事會或財務總監的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及企業應將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銀川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出具的審計結論及意見應當準確恰當,審計結論與審計證據對應關係應當嚴密適當,審計結論披露信息應當全面完整。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好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材料,並做好歸檔管理工作,以備查用。
第五章 審計事項披露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銀川市國資委年度財務決算工作要求,對企業重要財務會計事項予以關注,並在審計報告中對企業披露情況進行說明;對銀川市國資委提出的專項工作要求,以專項報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條 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對企業集團及合併範圍內各級子企業(合併及單戶)財務決算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進行審計,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二)按照銀川市國資委監管工作需要,單獨對企業編制的財務決算專項說明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披露,發表意見。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調整事項、非經營性損益、高風險業務、科技支出、政府補助情況、資金集中管理情況、人工成本及工資管理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主要業務情況、資產減值準備管理、企業對外擔保和借款、其他重要事項等進行審計,並出具財務決算專項說明審核報告。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以企業管理和財務數據為基礎,運用各種分析方法和手段,結合企業戰略定位,對企業發展模式、發展水平、發展風險、發展能力以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及執行情況等做出客觀評價,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存在的重大缺陷進行披露,並對企業風險控制機制和制度進行整體評價,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二十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其他指標數據(指財務決算報表中除主附表以外的其他報表)按有關規定進行覆核並做專項覆核說明。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關注與披露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分戶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情況,逐戶列明審計機構、審計結論及審計保留事項的原因,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程度或金額。
第六章 審計意見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對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問題,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決算調整;未進行財務決算調整的,應當在向銀川市國資委上報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文函中專項說明。
第二十六條企業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或審計結論存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文函中予以說明;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向銀川市國資委提交專項報告予以說明。
第二十七條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在向銀川市國資委上報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文函中專項說明。
第七章 審計工作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會計記錄和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拒絕或者故意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檔案,影響和妨礙會計師正常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銀川市國資委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對出具的審計報告、專項覆核說明、管理建議書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或者審計質量不符合銀川市國資委工作要求,銀川市國資委可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或者重新審計;審計結論及意見不恰當或審計質量存在較多問題的,銀川市國資委可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與企業及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出具不實或虛假內容的審計報告的,銀川市國資委將通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審計質量評價
三十二銀川市國資委建立審計質量評價制度及工作檔案,對其委託的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作為調整財務決算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入圍範圍的依據。
三十三財務決算審計質量評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範圍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對企業及其所屬各級子企業全部進行了審計,有無漏審等情況。
(二)審計意見的恰當性。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規範,是否存在應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的事項而發表無保留意見等情況。
(三)審計報告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包括審計報告所附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揭示的問題是否真實、準確;報告數據與報表數據是否一致;管理建議書的評價是否恰當、準確,所提建議是否有針對性。
(四)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協調性和主動性。主要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安排是否周密、可行,包括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人員是否與備案一致;在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實施過程中是否主動與銀川市國資委進行溝通,及時報告工作進度、實施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等。
(五)其他重要事項。主要是指期初數調整、前期重大會計差錯、銀川市國資委要求的內容等。
(六)工作的後續監督。主要是指對於在後續審計、交叉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追溯評價。
三十四審計質量評價分為單戶評價和綜合評價兩類。
單戶評價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單個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評分結果。採用百分制,主要涉及審計報告、專項說明審核報告、管理建議書報送的及時性、審計計畫、後續追溯調整等方面,按照年度審計工作重點設定相應權重。
綜合評價是指在會計師事務所參與銀川市國資委多個企業財務決算審計項目單戶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價的工作。
第三十五審計質量評分結果分為四個等級:85分以上為優秀,70-85分之間為良好,60-70分之間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三十六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結果為優秀及良好的,保留其繼續參加國資委相關審計項目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分結果為合格及以下的,三年內不再列入銀川市國資委審計項目入圍範圍。評價結果向行業主管部門、企業、會計師事務所通報。
三十七會計師事務所單戶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及合格的,按業務約定書全額支付審計費用;單戶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按業務約定書扣減相應審計費用並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八條 銀川市國資委通過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核、監事會或財務總監檢查、財務決算質量抽查或者委託其它會計師事務所複審、交叉審計等方式,對年度財務決算審計質量進行評價和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各市、縣(區)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範。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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