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書名: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
  • 作者: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 出版時間:1999年12月28日
  • 綜述:章程
簡介,章程,

簡介

1999年1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章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包括住房和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民用非住房。
本規定所稱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是指因裝修拆改房屋的牆、梁、板、柱、基礎、屋蓋等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以下簡稱房屋結構)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範圍內民用非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五城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住房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龍泉驛、青白江區及縣(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 房屋使用人出資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必須徵得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不得拆除。
第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拆改房屋結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出書面申請,並交驗下列資料,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裝修。
(一)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裝修設計方案、施工圖;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應提交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意見;
(四)使用人裝修的,應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書面檔案;
(五)房屋出租的,應交驗房屋租賃證;
(六)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
(一)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有爭議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有險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屬於危險房屋的;
(四)房屋在拆遷封戶範圍內的;
(五)未按第七條 要求交驗有關資料的。
第九條 五城區範圍內的城市房屋裝修,需要拆改房屋結構,屬民用非住房的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審批;屬住房的報所在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由所在區(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審批。
第十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房屋裝修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的,發給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從事房屋裝修的設計、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上崗證,方可承接裝修工程。
第十二條 房屋裝修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房屋結構有關規範和裝修工程質量標準,選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和配件。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拆改房屋結構,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的,施工單位和個人不得施工;從事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裝修設計方案及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十四條 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應在施工現場公開張貼。
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按《成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在房屋結構拆改完畢採取加固措施後5個工作日內,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裝修結構安全驗收。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撓。
房屋所有人、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對房屋裝修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告知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監督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或單位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對裝修住房的處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民用非住房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領取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二)未按批准的裝修設計方案,拆改房屋結構的;
(三)未按規定申請房屋結構安全驗收的;
(四)房屋結構安全驗收不合格繼續裝修或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裝修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可視情節輕重按裝修工程造價的1%~5%處以罰款。
(一)明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取得房屋裝修結構安全批准書而施工的;
(二)未按批准的裝修設計方案施工,拆改房屋結構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審批或驗收工作確有錯誤的,應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損壞毗鄰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裝修拆改房屋結構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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