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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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成都市政府
各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
為認真貫徹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深入推動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改善我市投資軟環境,確保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規範、高效運行和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成都市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成都市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推動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確保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規範、高效運行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成都市各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第二章考核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成立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區(市)縣工作考核小組,負責對全市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小組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和市監察局有關領導、人員組成。考核小組設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
第四條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考核體系根據地域關係和經濟發展水平分為第一圈(中心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和高新區),第二圈(近郊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第三圈(遠郊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三個區域層次。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原則上在本年度的12月份進行。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 納入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年度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政務中心規範化建設。
1、按照川辦函〔2006〕74號檔案精神要求,政務服務中心的機構健全、編制落實、人員穩定、經費有保障;
2、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的審批事項和其它服務事項實行集中受理,限時辦結,無雙重受理;
3、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依照法律法規應收取費用的,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在政務大廳設立銀行或財政收費視窗統一收取,視窗工作人員無 “吃、拿、卡、要”和損害服務對象的行為;
4、視窗工作人員遵守政務服務中心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 (二)政務中心優質服務建設。
1、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務承諾制,無逾時辦理,無服務對象的有效投訴;
2、政務大廳布局合理、環境整潔、標識清晰、設施完備、功能齊全;
3、視窗工作人員服裝統一,上班時間使用國語和文明用語服務,按規定佩帶相關標識,辦事效率高,服務態度好;
4、政務服務中心制度健全,政務大廳管理規範,同級監察機關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視窗並派駐工作人員,負責檢查監督、調查處理政務中心各部門視窗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問題。
 (三)審批服務創新。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動最佳化辦事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創新服務方式、提高即辦件比例;
2、抓好電子政務建設,積極配合市政務服務中心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的網上預審或審批;
3、對涉及多個行政審批部門的事項實行並聯審批和聯辦合審,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四)信息報送。
圍繞政務服務認真開展調研工作,及時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報送信息。
(五)加強與兄弟單位的交流學習,積極完成市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有關重要工作。
第四章考核辦法
第六條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工作考核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採取日常考評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 (一)日常督查考評。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採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暗訪等方式進行。檢查和抽查結果計入年度工作考核成績。
(二)年度考核。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對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第七條各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要認真做好年度工作考核的各項準備工作,按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如實寫出自查總結報告,自查總結報告應按要求在年度工作考核開始前報送市政務服務中心。
第五章計分原則
第八條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年度工作考核實行基本分基礎上的累計加減分制。
 (一)設立了政務服務中心機構並正常運行的得基本分70分,其它加分累計不超過30分。
(二)年度考核總得分計算公式為:實得分=實得基本分+實得加分-實際扣分。
第九條 加分原則。
(一)主要領導重視並親自抓,機構健全,編制落實,人員穩定,經費有保障的,根據實際情況加1—5分。
(二)及時最佳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中心即辦件數和受理總量的,根據工作情況加分,累計不超過5分。
(三)率先在全省、全市範圍內推出創新性政務服務舉措,成效顯著的,按項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四)認真做好工作交流和理論調研,並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或刊載,按刊物類別數量加分,市級每篇加0.5分,省級每篇加1分,國家級每篇加1.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
(五)工作成績突出,受到當地和上級黨委、政府表彰的,按
表彰層次加分,受到區(市)縣黨委、政府和市級部門表彰的每次加0.5分;受市委、市政府、省級部門表彰的每次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局表彰的每次加1.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
(六)受到新聞媒體肯定性報導的,市級媒體每次加0.5分,
省級媒體每次加1分,國家級媒體每次加1.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4分。
(七)積極承辦全市性政務中心綜合會議或現場會,每次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八)圓滿完成省、市政務服務中心臨時交辦的重要工作和任務,按項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九)其它突出貢獻加分,按項加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2分。
 第十條減分原則。
 (一)已經納入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的事項,在中心視窗和機關內部兩頭受理或者擅自將受理事項撤回機關辦理的,每項扣2分。
 (二)所受理的事項超過規定和承諾時限辦結,每項扣2分。
(三)視窗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受到服務對象投訴並經查屬實的,每次扣2分。
(四)視窗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不使用國語和文明用語,被服務對象投訴或新聞媒體等機構暗訪曝光的,每次扣2分。
(五)受到當地和上級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六)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政務中心責任的,每次扣3分。
(七)對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扣分的,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區(市)縣工作考核小組審定。
(八)同一單位減分總數不超過加分總數。
第六章評選優秀和考核結果的通報
 第十一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年度工作考核實行評選優秀和考核結果通報制度。
(一)按照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考核體系和地域關係
所劃分的圈層,根據考核結果,每圈層評選優秀的比例不超過該圈層單位總數的30%。
(二)將考核結果書面向區(市)縣政府作通報。
(三)對評選出的優秀區(市)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在全市通
報表揚。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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