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為了推動全縣政務公開工作的深入發展,完善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建立獎懲機制,根據中辦發[2005]12號和黔黨辦發[2005]12號檔案以及《貴州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 地區:納雍縣
  • 時間:2005
  • 對象:政務公開工作
一、納雍縣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嚴格執行《貴州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著眼於促進各級各部門政務公開的落實,堅持實事求是、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納入各級行政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各鄉鎮主要領導對本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政務公開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領導對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三、公開工作考核在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四、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縣直政府部門(含延伸機構)及鄉鎮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鄉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鄉鎮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分別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及村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書面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備案。
五、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總的要求是: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形式和程式明確具體,切合實際;制度健全,符合要求;民眾評價較好,效果明顯。
六、考核的內容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
1、是否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2、是否對本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和檢查落實。
3、各單位是否把政務公開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每年是否召開專題會議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研究和部署。
(二)政務公開的內容
是否按納黨辦發[2007]14號檔案要求進行公開。
(三)政務公開的形式
1、必備形式:櫥窗(公開欄)、公開電話。
2、需完善的形式:視窗式辦公、信息公告欄、辦事流程圖(表)。
3、鄉鎮便民利民服務中心建設及辦公情況。
(四)政務公開程式
1、政府和部門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進行。凡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或相關組織是否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只涉及部分人或具體事項的政務公開內容,是否依申請人的申請向申請人公開。
2、主動公開是否按擬定方案、確定公開事項和公開形式,審查、公開、建檔等程式進行。屬日常性工作的,是否定期公開;屬階段性工作的,是否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是否隨時公開。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是否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實施結果公開。
3、依申請公開是否按申請、受理、公開、反饋、建檔等程式進行,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或部門政務信息的,是否按申請人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給予書面答覆或提供服務。
(五)政務公開的制度
1、是否建立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政務公開評議制度、政務公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2、是否建立政務信息向人大和政協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各屆發布制度;
3、是否建立政務公開立卷歸檔和工作報告制度。
(六)政務公開的效果
鄉鎮政府和部門是否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民主測評,民眾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分別為多少。
(七)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八)考核的程式
1、成立考核小組。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選人員組成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小組;
2、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的實際需要制定出考核方案,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3、下發考核通知。考核小組應提前10日向被考核單位發出通知。被考核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按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4、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小組根據考核內容和標準進行實地考核,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將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並向同級黨委、紀委、組織部門通報。
(九)考核可實行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由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考核一般於當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十)考核中被評為“優良”等次排名靠前的政府或部門,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視情況給予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個人,由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給予表彰獎勵。
(十一)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或部門,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給予通報批評,將結果通報縣目標考核辦,並對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實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
(十二)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因失職瀆職或拒不開展政務公開工作,導致矛盾激化,釀成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重大惡性事件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紀律責任,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社會公用部門。
各鄉鎮、各部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
(十四)本辦法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批准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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