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納雍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便民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特編制《納雍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納雍縣人民政府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按照《指南》規定獲得相關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檔案號:國辦發[2007]54號
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包括縣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的信息公開。
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發布的縣人民政府信息:
(一)縣人民政府“納府發”、“納府任”和“納府辦發”檔案;
(二)縣政府工作報告、重大決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點工作;
(三)縣政府重大活動;
(四)非涉密的縣政府領導活動、講話;
(五)非涉密的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內容;
(六)縣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七)非涉密的縣政府重大督辦事項;
(八)縣政府工作大事;
(九)縣政府及其工作機構的領導人員簡歷、職務分管工作。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縣政府網站和縣政府信息中心予以公開。
由縣政府部分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發布和公開的信息:
(一)縣發改局負責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二)縣財政局負責發布縣財政預算、決算執行情況報告;
(三)縣環保局負責發布環境公報;
(四)縣統計局負責發布統計公報;
(五)縣政府法制辦負責發布縣政府規章;依照規定應當公開的縣人民政府其他信息。
由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負責發布和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自然、資源、人口、社會、經濟發展等基本情況;
(二)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理情況;
(三)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執行情況;
(四)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五)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建設、公開招投標及工程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六)招商引資項目;
(七)資源開發方面的規劃、招投標資格及實施過程的結果;
(八)扶貧、優撫、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九)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方式、採購結果;
(十一)政府基金(專項資金)的安排,支持項目的條件、標準、申請程式、批准結果、使用和監督情況;
(十二)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對縣直單位和鄉鎮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及其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三)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要求及結果;
(十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的目錄、標準、依據;
(十五)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調整;
(十六)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公務員以及公務員錄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十七)本機關的管理職能、機構設定、領導成員分工、辦公地點、聯繫方式、服務承諾、辦事指南及調整情況;
(十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各部門應當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明確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並通過縣鄉網、報刊、電視以及其他便於公眾及時獲取政務信息的載體,對以上信息予以公開。公開的時限為信息產生後20日內。
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縣政府各組成部門提供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寫《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縣直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一)受理機構
縣政府辦公室自本指南發布之日起,正式受理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諮詢時間:上午8:30-11:30
下午2:30- 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正式受理機構為該機關的辦公室。
(二)申請的具體步驟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在縣政府網站下載,或在相應的受理機關領取)。採取書面方式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口頭方式申請;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以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提出申請的,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採取口頭申請方式的,應當向受理機關當面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正式記錄後辦理
1、審查
受理機關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填寫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當要求申請人進行補充或者更正。
2、登記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提供有效證明的申請,及時登記並出具回執。
3、答覆
根據申請內容,受理機關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的,可以延期答覆,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果單份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政務信息公開要求的,受理機關可以分別處理,分別答覆,但受理機關只答覆本部門職責和業務範圍內可以公開的內容。
(三)費用
受理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受理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
縣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公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公開。
四、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直接向線監察局(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投訴。
接待投訴時間: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申請人認為受理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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