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價格確定辦法

2009年3月12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24號印發《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價格確定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執行機構和職責、定價原則、租賃價格確定流程、租金減免程式、租賃契約的管理、附則7章16條,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價格確定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9〕24號
  • 印發時間:2009年3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9年3月12日
通知,辦法,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價格確定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09〕24號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價格確定辦法》已經2009年3月9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辦法

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價格確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適應市場發展規律,進一步規範房屋租賃行為,提高租賃工作的透明度,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保障性住房、國有直管公房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類房屋的租賃價格應當依據本辦法確定。
第二章 執行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成立以分管局領導為組長的房屋租賃價格確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第四條 領導小組應當切實履行好以下職責:
(一)指導業務科室人員對房屋市場租賃價格進行摸底調查;
(二)確定需要進行評估的房屋範圍,並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市場租賃價格評估;
(三)依據房屋租賃價格定價原則確定各類房屋的執行租賃價格。
第三章 定價原則
第五條 不同類型非住宅應當按照以下不同原則確定其租賃價格:
(一)空置的非住宅採取公開競租的方式確定租賃價格;
(二)續租的非住宅採取在底價以上雙方協商的方式執行市場租賃價格;
(三)對原國有企業長期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續租租賃價格執行政府市場租賃指導價,如存在轉租,對轉租的部分執行市場租賃價格。
第六條 不同類型住宅應當按照以下不同原則確定其租賃價格:
(一)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價格嚴格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如存在轉租、轉借的,執行市場租賃價格;
(二)保障性住房租賃價格嚴格按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其他住宅執行市場租賃價格。
第四章 租賃價格確定流程
第七條 空置的非住宅,其租賃價格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相關業務科室人員對市場租賃價格進行摸底調查,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領導小組;
(二)根據需要委託從備選庫中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市場租賃價格評估;
(三)領導小組在綜合評定摸底調查租賃價格和評估租賃價格的基礎上確定租賃底價並徵得產權人同意;
(四)通過傳媒或張貼招租通知的方式,發布競租信息;
(五)擬定競租檔案;
(六)競租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領取競租檔案,並交納履約保證金;
(七)招租人根據競租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競租開標,並邀請局法規處、監審處、財務處及房屋產權人單位人員參加競租開標會,對競租開標全過程進行監督;
(八)採用競租人投標,價高者中標的方式招租。如最高競租報價低於租賃底價則另行組織招租;如只有一個競租人報價的,且報價不低於租賃底價,並符合競租檔案規定的其它條件的,招租人可以直接確定競租人為競得者;
(九)公開競租確認競得者後,在競租檔案規定期限內與競得人簽訂《房地產租賃契約》;
(十)將競租結果書面函告房屋產權人。
第八條 續租的非住宅,其租賃價格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租賃契約期滿前四個月,相關業務科室人員對市場租賃價格進行摸底調查,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領導小組;
(二)根據需要委託從備選庫中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市場租賃價格評估;
(三)領導小組在綜合評定摸底調查租賃價格和評估租賃價格的基礎上確定續租租賃底價並徵得產權人同意;
(四)與承租人協商租賃價格,若租賃雙方不能在續租租賃底價之上達成一致意見,則不再簽定續租契約,收回房屋,採取公開競租的方式重新招租。
第九條 原國有企業長期承租的非住宅,其續租租賃價格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業務科室人員對長期租賃直管公房的原國有企業的單位改制、房屋是否存在轉租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以書面形式報告領導小組;
(二)領導小組根據政府頒布的市場租賃指導價標準,結合承租人的實際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的租賃價格,並報局法規處和分管局領導備案後執行。
第十條 直管公房住宅,其租賃價格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相關業務科室人員對直管公房住宅的使用狀況進行調查了解,調查的內容包括房屋是否存在轉租、轉借等情況,並以書面形式報告領導小組;
(二)直管公房住宅如存在轉租、轉借情形的,執行市場租賃價格;
(三)直管公房住宅無轉租、轉借行為的,租賃價格標準按照成都市房產管理局有關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其租賃價格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廉租住房租賃價格標準嚴格按照政府有關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房租金標準嚴格按照成都市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規定的租金定價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其他住宅,其租賃價格按以下流程確定:
(一)相關業務科室每隔三年組織人員對市場租賃價格進行一次摸底調查,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領導小組;
(二)每隔三年委託從備選庫中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一次市場租賃價格評估;
(三)領導小組在綜合評定摸底調查租賃價格和評估租賃價格的基礎上確定下一個周期的住宅租賃價格;
(四)租賃價格確定後,書面函告房屋產權人;
(五)業務科室嚴格按照已定租賃價格與承租人簽定房屋租賃(續租)契約。
第五章 租金減免程式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租賃價格嚴格按照租賃契約規定執行,如承租人因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租金,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直管公房的租金減免由承租人向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交書面減免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領導小組對減免事由核實後,按照租金減免政策規定提出減免建議,報局房政法規處、分管局領導批准後方可執行;
(二)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減免按保障性住房的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三)代管房屋的租金減免由承租人向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提交書面減免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領導小組對減免事由核實後,參照直管公房租金減免政策規定提出減免建議,報房屋產權人和分管局領導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六章 租賃契約的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每年11月應將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彙編成《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年度租金執行標準》後,報分管局領導備案。
第十五條 已生效租賃契約壹式肆份,承租人、產權人各執壹份,公共住房管理中心留存貳份。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局長辦公會議批准後,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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