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

2008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08〕50號印發《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該《意見》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災後重建;加大金融支持服務力度;依法落實各項稅收扶持政策;鼓勵建設項目按期開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降低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實施購房財政補貼;鼓勵盤活利用已出讓地塊;簡化審批,放寬維修資金使用範圍;提高審批時效、強化政務服務10部分,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08〕50號
  • 印發時間:2008年6月15日
  • 失效時間:2010年1月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8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的意見
成辦發〔2008〕50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精神,促進我市地震災後房地產業恢復發展,扶持居民安居置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災後重建
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通過投資、聯建、土地整理、項目轉讓等方式,開發建設普通商品住房、旅遊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鼓勵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設。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採購,用於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務力度
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髮〔2008〕152號)的精神,進一步加大對我市企業的支持力度。對有良好社會信譽、發展業績和積極參與災後重建的房地產、建築安裝企業,應按有關政策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對因災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有效益的開發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
三、依法落實各項稅收扶持政策
稅務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精神,充分考慮當前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築安裝企業的實際困難,認真落實好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徵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預征的節奏和力度,幫助企業共渡難關。
四、鼓勵建設項目按期開工
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開工的,報建費在166.5元/平方米徵收標準的基礎上減免48元/平方米。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延期不超過半年開工的,報建費減免36元/平方米;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延期不超過1年開工的,報建費減免24元/平方米。在經批准的延長期內不作為閒置土地。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我市因房屋毀損或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城鎮居民,經相關機關審核同意,可申購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損有安全隱患,需要購買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購房的信貸優惠政策。凡在我市購買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六、降低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調整為20%,貸款最高額度由25萬元調整為3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也可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
七、實施購房財政補貼
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稅的地方所得部分給予全額補貼;購買其他商品房和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稅的地方所得部分給予50%補貼。
購買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購房款總額的1.5%給予購房補貼;購買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購房款總額的1%給予購房補貼;購買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購房款總額的0.5%給予購房補貼;購買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住房,按購房款總額的1%給予購房補貼。
在2009年5月31日前購買商品住房的我市納稅人,自購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個人所得稅(不包括銀行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給予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八、鼓勵盤活利用已出讓地塊
對已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符合城市規劃,具有地塊分宗條件的,在審定總平面方案的前提下,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依照地塊分宗規劃紅線,並在繳清分宗地塊的地價款後,可分宗辦理國土使用證。
對出讓取得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可以土地使用權與他人聯合開發,國土資源部門應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人加名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為其辦理項目報建手續。以土地使用權進行聯合開發所產生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由其按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協定約定。
對出讓取得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因地震災害導致企業資金短缺無力進行開發建設的,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准,可通過協定方式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有條件開發建設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報建等相關手續。
已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因地震災害原因,不能按契約約定期限繳納土地價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准,地價款的付款期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超過半年。在批准延長期內,不計滯納金。
九、簡化審批,放寬維修資金使用範圍
建築區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因地震損壞,可提出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在保修期內不屬建築質量問題的也可提出申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監管部門按緊急維修程式及時調查、核實、劃撥資金。
十、提高審批時效、強化政務服務
市政府各部門、五城區政府要高度重視房地產業的恢復發展工作,營造寬鬆的發展環境。要加強同企業的聯繫,及時解決企業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按照“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期完成、集中回復”的原則,在立項、規劃、用地、建設、產權辦理五個環節推行主協辦工作制度,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保證各項政策措施順利執行。
本意見中的房屋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購房時間以商品房網上籤約時間為準。本意見實施前已購買的商品房,通過退房後再購的方式(包括換名購買)改變網上籤約時間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見中有關購房優惠政策除所得稅補貼外,適用對象為凡在我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成都高新區)範圍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市內外購房者,我市其他區(市)縣可參照執行。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執行。
本意見實施期間,國家、省有新的優惠政策出台,按國家、省的規定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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