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民結婚登記指南

成都居民結婚登記由任意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受理。

基本介紹

  • 法定時限:當場辦理
  • 承諾時限:當場辦理
法定依據,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

法定依據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 (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男女雙方自願結婚;
3.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
4.均無配偶;
5.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6.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

所需材料

1.戶口簿;
2.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於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複印件。當事人未落戶的,可憑戶口遷移證明等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辦理流程

外部程式: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內部程式:
1.婚姻登記處受理;
2.登記員審查;
3.填寫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
4.頒發婚姻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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