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指南

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是由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往來港澳通行證核發及簽注
  •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辦件類型:上報件
  • 是否收費:是
  • 收費依據:湘價費〔2008〕63號
  • 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
  • 承諾期限:15個工作日
  • 聯繫電話:0745-2738185
  • 收費標準:每證100元,一次簽注20元,多次簽注100元
  • 許可數量:無限制
許可對象,許可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式,視窗地點,

許可對象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6條、第11條、第12條、第22條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96號,2007年12月15日施行)

許可條件

1、探望在港澳定居的直系親屬;
2、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接受培訓、就業、就學;
3、赴港澳團隊旅遊。

許可程式

一、受理
(一)崗位責任人:市、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申請表,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
(三)時限:3個工作日
二、審查
(一)崗位責任人:市級公安機關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對許可條件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同意的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並報上級領導決定
(三)時限:5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市級公安機關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分管領導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發予以許可意見,制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對不符合條件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書面說明理由,將申請材料一併退回受理人員
(三)時限:5個工作日
四、告知
(一)崗位責任人:市、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公開審定結果,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
2、對通過審定的,送達《往來港澳通行證》;
3、對未通過審定的,製作不予許可文書,送達給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有提起訴訟和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三)時限:2個工作日

視窗地點

懷化市鶴城區板橋巷1號
交通到達線路乘1、2、9、15、35、27路公車至懷化四中,下車後過馬路往左邊走約20米再右拐前行約100米。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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