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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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依據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二章第六條:“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境港270號文《關於印發的通知》中下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申報材料

由申請人交驗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或其它戶籍證明及複印件,提交近期免冠彩照二張(33×48mm,白底)、申請審批表和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探親的需提交境外親友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或親屬關係證明;旅遊的需提交全額旅遊發票及複印件;就學的需提交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招生的港澳地區高等院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其它就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類進入許可原件及複印件;就業、培訓的需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及複印件;商務的需提交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證等相關證明及複印件;其他非公務活動需提交與赴港澳從事該非公務活動相應的證明。

許可程式

1、受理;
2、審核;
3、審批;
4、省廳制證;
5、發證。

收費標準

護照200元/證,遺失補發400元/證,加注、延期20元/項次。(襄價費字159號)

實施機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許可時限

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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