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其他支出是建設單位發生的既不構成投資完成額,又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按照規定應予核銷的各項支出。主要包括:(1) 器材處理虧損; 指處理積壓器材所發生的虧損及自用積壓物資的修理改制費用。(2) 設備盤虧及毀損。指經主管部門批准核銷的設備盤虧及毀損的淨損失。(3) 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指按照規定調整器材調撥價格的折價損失。(4) 非常損失。指經批准核銷的由於自然災害等意外事故而發生的器材淨損失,以及採取各種預防和善後措施而發生的費用。(5) 編外人員生活費,指支付給編外人員的生活費和提取的工資附加費。(6) 繳納建築稅。此外,經批准停緩建單位,可增加“停緩建維護費”項目,應核銷其他支出的範圍和內容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建設單位不得自行擴大範圍和增加內容。如有特殊情況,應報經批准後按批覆意見處理。上述各項支出,不允許列入工程概算,只有實際發生時,才能按規定在有關項目內列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核銷其他支出
- 簡介:發生的按規定不計算投資完成額
- 類型:專業名詞
- 涉及學科: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