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其他支出審計

應核銷其他支出審計是對建設單位發生的應核銷其他支出所進行的審計。按規定,應核銷其他支出包括: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非常損失、編外人員生活費和建築稅等。審計的目的在於促使建設單位加強基本建設管理,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或減少損失浪 費,提高投資效果。

應核銷其他支出的審計,一般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應核銷其他支出項目審計。即檢查被審計單位帳目或報表上所反映的應核銷其他支出項目是否與國家規定項目相符;
二、設備盤虧和毀損審計。主要是檢查盤虧和毀損的原因,處理是否得當,有無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三、設備材料折價損失審計。當國家調整設備和材料的調拔價格時,建設單位應進行調價工作,並編制“材料設備調撥價格調整表”。審計部門應根據有關調價規定,審閱“材料設備調撥價格調整表”。看其是否屬於調價範圍,調增、調減的金額是否計算正確。要防止擴大調價範圍和錯算、多算。此外,還要檢查調整器材調撥價格的溢價,是否處理得當。按規定,應將溢價轉作基建撥款處理;
四、器材非常損失審計。指建設單位遭受自然災害發生的設備、材料損失,以及採取各種預防和善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審查時,主要是核實發生非常損失的原因,損失的數量,要提防故意誇大災情,虛報損失,多報費用,從中舞弊的偏向;
五、編外人員生活費審計。主要檢查費用開支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應嚴格按章辦事,不得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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