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核銷投資審計是對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構成投資完成額,但不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的各項投資支出所進行的審計。
應核銷投資審計的目的。在於審查其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促使建設單位儘量節約支出。審計內容包括:
一、應核銷投資項目審計。應核銷投資項目,由國家統一規定,建設單位一般照此辦理,不得擅自增加項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增設項目,必須報請財政部門同意,否則,不得增加。審計時,可以查閱被審計單位“應核銷投資”帳戶所屬明細帳戶,看其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符。如不相符,應查問清楚,分析其是否合理、合法:
二、應核銷投資內容的審計。財政部門對生產職工培訓費、施工機構轉移費等,都有具體規定,各單位應本著節約投資的精神,按照規定的範圍和開支標準開支,不得違反財經制度,任意擴大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三、報廢工程審計。指由於計畫安排不當、設計方案變更、重大災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工程報廢所發生的淨損失。無論是何種原因導致工程報廢,都是基本建設的重大損失。因此,審計人員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工程報廢的原因及其責任;審查報廢工程是否已達到無法修復改建利用的程度:檢查報廢工程有無經過技術鑑定,有無經當地建設銀行審查簽證,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檢查報廢工程的殘存材料和設備,是否回收並作價進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