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愛國主義

所謂憲法愛國主義,是指公民對現代民族國家普遍確立的關於平等自由權利的憲法原則的認同和忠誠。它是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興起、伴隨著自由的政治文化而出現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憲法愛國主義
  • 含義:公民對關於權利的憲法原則的認同
  • 理論目的:確立一種自由民主的統治形式
  • 理論提出:多爾夫·施特恩貝格爾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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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目的

憲法愛國主義作為一套信念與傾向,其目的在於確立與支持一種自由民主的統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夠相互證成其正當性。愛國歸屬的目標在於建立一種特定的憲政文化,這種憲政文化能夠調和普適主義與特殊主義。

理論提出

憲法愛國主義觀念最初由德國政治科學家多爾夫·施特恩貝格爾提出。早在1959年,他就已經在思考一種“憲法國家的愛國情愫”。施特恩貝格爾發掘了一條回溯到亞里士多德的同民族主義無關的愛國主義傳統,他認為最遲到18世紀末,所有的愛國主義都是“憲法愛國主義”,其意義是對法律和共同自由的熱愛。

理論發展

哈貝馬斯是憲法愛國主義最強力、最具擴散效應的鼓吹者,他將憲法愛國主義構建為一種關於“後傳統認同”的觀念。他認為國家認同應當不過多地聚焦於某種歷史認同,而是更多地關注於權利和民主協商的程式。通過對哈貝馬斯作品的翻譯、介紹、評論,憲法愛國主義這一觀念開始風行西方英語世界,引發了學術界的討論熱潮。
從理論層面的探討到制度實踐的創造性套用,則從John Erik Fossum的《憲法愛國主義:加拿大與歐盟》到Maurus Reinkowsid的《憲法愛國主義在黎巴嫩》,再到現任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副教授、1970年出生的才華橫溢的年輕學者揚-維爾納·米勒的《憲法愛國主義》。
憲法愛國主義創新者米勒認為,國家認同與政治認同應當立基於體現著自由民主憲政的規則和價值,塑造培育一種調和普世主義與特殊主義的特定的憲政文化,促進公民政治歸屬感的養成。只有這樣,才能帶來正當的公民忠誠和公民團結,從而促進國家長久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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