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惠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惠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是惠水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惠水縣體育局牌子。

局長是梁明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水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惠水縣漣江街道紙酒路10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訂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事業、旅遊業、體育業和擬訂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與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企業文化、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推動地方文化走出去;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組織指導全縣民眾文化活動;指導文化藝術創作生產,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範性文化藝術,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統籌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振興和利用。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統籌推進生態旅遊、鄉村旅遊發展,推進文化、旅遊扶貧開發工作,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多彩貴州公園省”和“中國溫泉省”建設工作。
(十)推進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負責全縣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組織依法查處全縣區域內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文物資源調查,協調和指導全縣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利用等工作;組織審核轄區國家及省級、州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指導全縣文物管理業務工作;推進文物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和文物保護科技成果轉化。
(十三)負責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指導對從事廣播電視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組織推進廣播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廣播電視重大工程,負責監管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四)負責廣播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根據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按照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和功率等技術參數,做好運用及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做好廣播電視系統適用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運用;負責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五)制定全縣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計畫,統籌管理和指導全縣競技體育工作;負責全縣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全州性重大競技體育賽事活動和組隊參加國際、國內、全省、全州競技體育賽事活動相關工作;負責全縣青少年體育事業發展;配合教育部門抓好校園體育活動的健康發展;負責運動員、裁判員資格等級的申報審批工作;負責組織籌備全縣運動比賽、山地戶外運動工作等體育賽事。
(十六)統籌全縣民眾體育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和承辦各級民眾體育賽事;承擔全縣老年人體育、體育總會和體育社團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國民體質監測》工作;負責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審批、管理;
(十七)負責全民健身中心場館的管理、經營。
(十八)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州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州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責調整。
將原縣文化和旅遊局的電影、新聞出版、著作權職責和職能劃入縣委宣傳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行政審批科)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機要、文書檔案、信訪、安全保密、督查督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後勤服務、建議及提案辦理、電子政務、目標管理統籌等工作;承擔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的監督管理;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編制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指導推動信息化建設;承擔文化、旅遊的社會組織管理相關工作;統籌負責綜合性文稿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承擔機關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承擔文化類民眾文化、文物、圖書資料、藝術類、體育等職稱評審工作;承擔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
負責草擬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和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定,協調和組織政策調研工作;承擔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法律顧問相關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縣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承擔的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審批和證書的統一發放工作;負責協調、管理、督辦各業務科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
(二)產業發展與資源規劃開發科
貫徹執行國家文化、旅遊產業政策,擬訂全縣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管理文化、旅遊產業,協調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相關事宜;調查、統計、監測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態勢,研究提出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政策;研究擬訂文化、旅遊產業的管理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指導、管理、協調和組織實施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組織擬定重大文化、旅遊項目建設方案,指導重大文化、旅遊產業項目建設;指導全域旅遊發展;負責全縣文化、旅遊招商引資工作;負責文化、旅遊發展基金項目申報;承擔指導文化、旅遊與軍民融合相關工作。
統籌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產業統計、調度工作;負責文化旅遊經濟、星級酒店、旅行社等經濟運行統計和指導工作;配合指導鄉村旅遊、旅遊商品、民宿等統計工作;統籌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配合指導假日旅遊市場調度工作,對旅遊數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文化旅遊經濟運行重大問題研究;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負責全縣文化、旅遊資源的普查,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縣文化旅遊基礎建設和資金利用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旅遊景區、景點及各類旅遊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審查、規劃、論證、監督、營運驗收和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和協調度假區的申報、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溫泉、民宿資源開發;指導、協調和監督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文化旅遊、州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旅遊產業政策;推行國家、省鄉村文化旅遊標準建設;制定全縣鄉村文化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鎮(街道)、村旅遊發展及旅遊規劃的編制;配合指導完善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配套設施;配合指導鄉村旅遊廁所建設和管理;配合指導文化旅遊商品和文化產品開發;配合指導文化、旅遊、體育扶貧和東西部扶貧協作工作。
(三)公共服務與行業管理科(加掛廣播電視管理科)
擬定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及公共文化事業(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少年兒童文化、公共圖書館、各類文化館(站)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定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文化館、圖書館、鄉鎮綜合文化站、村級文化活動室等建設;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公共文化人員、文藝創作人員的培訓和藝術表演隊伍的建設;指導民族民間藝術的發掘、提煉、整理;指導藝術研究、以舞台藝術為重點的文化藝術創作和生產;協調指導全縣專業文藝的藝術創作、藝術研究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節慶文化活動、非經營性演出活動和重大藝術比賽、展覽;指導縣直單位的文化活動和縣直屬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
負責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巨觀管理,實施國家關於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的法規政策;管理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和營業性演出、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依法對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保護合法經營,督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負責指導實施各類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的旅遊設施和服務標準,並開展監督管理;指導實施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等級標準;負責旅行社管理及指導旅行社分支機構設定工作。指導文化、廣播、電視、體育、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指導社會組織對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承擔假日文化旅遊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整合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旅遊市場領域的行政執法職責。
制定全縣文物、民族民間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陳列館(室)的規劃、建設和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歷史文化城鎮、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民族村寨建設規劃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文物、民族民間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研究、發掘、整理、搶救、保護、維修和利用工作;組織國家、省、州文物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報與縣文物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評審工作;管理國家級、省級、州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配合指導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旅遊創意產品的開發;組織全縣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播工作。
編制全縣廣播電視事業及視聽類新媒體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和監測以及計量檢測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監管和技術質量監督保障工作;負責管理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網的規劃並指導實施;按照廣播電視專用頻段規劃,指配的發射功率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與功率技術參數,負責做好運行和維護工作;承辦廣播電視科技管理和交流等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技術人才教育和培訓,負責廣播電視科技成果參評;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的統計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用”工程(負責農村應急廣播的工程建設)、無線覆蓋工程,指導農村調頻廣播的技術維護;承辦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節目、頻道頻率的建立與撤銷工作;對全縣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檢查;監管移動電視業務及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電視節目播放;承辦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審查報批並負責內容監管。
(四)宣傳推廣與對外交流合作科
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對外宣傳推廣方面的交流合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旅遊市場推廣戰略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參加國際、國內、省內、州內旅遊交易會及境內外文化和旅遊重大宣傳推廣活動;承擔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工作,承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工作,承擔政府、旅行商及各級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宣傳推廣方面的交流合作相關事務;負責指導全縣旅遊線路產品的包裝、策劃和宣傳工作;承擔全縣文化、旅遊活動、體育賽事宣傳工作。
(五)體育科
擬定全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統籌管理和指導全縣競技體育工作;負責全縣競技運動項目的設定、布局和運動訓練;負責全縣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全州性重大競技體育賽事活動的申報和組織協調;負責組隊參加國際、國內、全省、全州競技體育賽事活動;負責制定全縣性的體育競賽制度和計畫;負責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抓好青少年業餘體育訓練,培養優秀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主辦和承辦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比賽;配合教育部門抓好校園體育活動的健康發展;負責運動員、裁判員資格等級的申報工作;負責申報各級賽事活動;負責組織參加每4年舉辦一次的省運會比賽工作;負責組織參加每2年舉辦一次的州運會比賽工作,負責組織縣級運動會;統籌和承擔全縣足球改革發展工作,促進全縣足球產業快速發展;負責體育場館的運營、管理;負責實施農村、社區體育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
統籌全縣民眾體育工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和承辦各級民眾體育賽事;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負責全縣《國民體質監測》工作;負責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審批、管理;
負責組織參加全州山地戶外運動會,組織全縣山地戶外運動會;負責各體育單項裁判員、教練員的三級培訓;承擔全縣老年人體育、體育總會和體育社團建設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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