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等方面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業、新聞出版業、旅遊業和文物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體制機制改革,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擬定全縣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普查保護和傳承普及工作;負責全縣文物資源調查;協調和指導全縣文物保護、搶救、考古發掘、鑑定利用等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監督管理文物市場;組織審核轄區國家及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指導全縣文物管理業務工作。
(四)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組織指導全縣民眾文化活動;指導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和藝術演出活動,推進城鄉文化藝術普及工作;規劃、指導、管理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加強四級文化網路建設。
(五)負責全縣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市場的綜合執法工作;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從事出版活動、從事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組織協調全縣文化市場的整治行動。
(七)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指導並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指導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負責全縣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研究和指導業餘體育訓練工作;組織參加和承辦上級下達的體育競賽任務;協同有關部門擬定優秀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歸口管理體育市場;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管理公共體育設施、器材。
(八)組織推進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視重大工程,管理全縣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和監督全縣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行業管理;履行廣電、移動電信、網際網路融合中的相關管理職能;指導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全縣
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指導督查全縣廣播電視安全運行工作。
(九)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監管全縣廣播影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並審查其內容和質量;負責全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負責文化市場、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旅遊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負責全縣出版物印刷手續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出版、印刷和複製、發行機構的審核和審查工作;負責監管全縣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複製、發行等新聞出版活動;負責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
(十三)制定旅遊市場開發規劃,推進旅遊產業結構調整,扶持新興旅遊業,引導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和完善旅遊市場,推進旅遊產業信息化建設。
(十四)負責全縣旅館、旅行社、旅遊景(區)點、旅遊度假區、旅遊資訊等各類旅遊企業及旅遊辦事機構的行業管理與統計工作。
(十五)加強全縣文化藝術、體育、廣播電影電視、旅遊人才隊伍建設,編制文化專業隊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中長期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藝術人才培訓,指導文化藝術教育,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文秘、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保、綜治、計生、統計以及財務、後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系統的黨建工作。
(二)文化股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和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工作;指導文化藝術創作、生產與普及工作;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指導
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基層文化陣地建設。指導、推動各門類藝術和創意文化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與宣傳工作;指導文化行業藝術職業教育;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承辦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及傳承人的申報與評審;指導特色文化保護工作;指導、實施優秀民族文化遺產傳承、開發和普及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傳習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體育股
制訂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負責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負責全縣業餘體育培訓的管理、考核、評比工作;負責體育社團的業務指導;負責裁判員和
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等級報批工作;組織實施《
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達標和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協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抓好學校體育工作;組織全縣體育競賽工作;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基層體育工作;制定全縣性競賽規程並組織實施;
發展體育運動健康產業。
(四)廣播電影電視股
貫徹落實關於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訂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縣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建設和發展;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含音像製品)、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電視節目;實施對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及廣播電視文藝的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廣播電視宣傳計畫和方案;對縣廣播電視台(站)等宣傳單位的宣傳活動進行協調、檢查與監督;組織廣播電視節目的對外交流和合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隊伍的管理和培訓;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發射、接收等安全工作。
(五)旅遊股
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全縣旅遊產業的發展工作;承擔全縣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全縣旅遊形象的整體宣傳;承擔全縣旅遊統計工作;指導旅遊景區、星級飯店、鄉村旅社的等級評定工作;承擔旅行社及分支機構設立的初審、推薦工作;承擔對旅遊企業的行業管理;承擔旅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和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承擔旅遊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
其他事項
(一)保留惠水縣圖書館,為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所屬
股級事業單位(二)保留惠水縣文物管理所,為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三)保留惠水縣文化館,為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四)保留惠水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為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所屬副科級事業單位。
(五)設立惠水縣旅遊服務信息中心,為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
(六)設立惠水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為縣文化和旅遊局(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所屬股級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