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

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

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Huizhou Tianzongda Leadership Institute是經惠州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批准註冊,由惠州市社科聯主管,惠州市民政局審批成立,專注 政企領導能力研究幹部培訓的民非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
  • 外文名:Huizhou Tianzongda Leadership Institute
  • 簡稱:天縱達研究院
  • 主管單位:惠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 登記單位惠州市民政局
  • 屬性:民非企業單位
  • 社團地址:廣東惠州市演達大道華熙廣場三樓
  • 院長陳胤君
組織背景,組織體系,發展方針,人才培養,業務範圍,主要領導,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資金和業務範圍詳解,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第四章 單位法定代表,第五章 資產、使用及用工,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黨建工作,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組織背景

為更進一步做好領導能力課題研究,促進培訓行業環境的良好和諧發展,積極開展領導能力素質教育培訓活動,增強專業素質與職業能力方面的諮詢、指導與評定,幫助政企幹部提高綜合管理素質技能。
在全球化背景下,創新型領導(領袖)人才培養是一個重要命題。圍繞領導能力研究和教育,成立領導能力研究院,專家、學者溝通交流,思想碰撞,共同思維,激發靈感。通過這一平台,讓國內外、各高校、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能加深了解,深化友誼,鞏固和形成更緊密的合作關係。
面對社會開展相關的研究機構實行專業領導和統籌協調,對內與研究機構所在相關發起單位共建,對外與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合作共建。

組織體系

研究院由院長,副院長,監事,理事組成,下設各行業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研究員多名。

發展方針

以“圍繞發展領導能力抓科研,抓好科研促領導能力發展”的工作思路,開展領導能力素質教育提升,為政企培訓出更多有領導能力高素質的幹部隊伍人才;利用廣東紅色教育和幹部教育資源優勢,開展協助推動完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管理者的知識體系,使其掌握現代公共管理理論、分析方法及技術。提升其領導能力、執行力和學習力;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增強“八項本領”,全面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理論素養、知識水平、業務本領和領導能力。

人才培養

通過與全國近50所重點高校和幹部學院(黨校)加大校院合作力度,著重於政企領導幹部領導能力研究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課題研究、社會服務等多種功能,將人才培養作為最核心功能,要把握人才培養的規律,以立德樹人為目標, 以“領導有方·能力來幫”為宗旨,加強領導人才培養頂層設計,提升教育質量和效益,強化監管和評估,促進研究院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社會科學研究,政企幹部領導能力、素質教育培訓,社會工作評估、督導研究、社會服務評估及創新評審,思政課題研究、傳統紅色文化及黨建黨性教育與研究;標桿參學、政企管理諮詢、課程研修培訓等主題教育,以及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院 長:中共惠州市職業經理人協會支部委員會書記,天縱達廣東幹部教育培訓中心CEO陳胤君
副院長:惠州市職業經理人協會監事長、金科地產華南區投拓經理 張華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屬於科學研究機構,面對社會開展相關的研究機構實行專業領導和統籌協調,對內與研究機構所在相關發起單位共建,對外與相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合作共建。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整合國內外研究資源,以問題導向為主,專注政企事業單位領導能力、社會、文化(國學、紅色文化)、黨性教育等領域中長期發展、戰略發展的理論研究及相關套用研究;以學術影響力、決策影響力和公眾影響力為目標,依託國內外專家逐步建成開放式、獨立型的高端智庫。以突出對策性、套用性、理論性,注重社會調查、國際比較、第三方評價為特色,逐步形成面向社會,服務地方政府、中外企業、行業協會的評價諮詢平台。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實行項目制管理。研究院面向社會開放,面向高校及所有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開放。鼓勵國內外研究人員自帶項目進入研究院開展研究,充分利用研究院的資源,享受研究院的政策。建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和跨學科合作機制,促進多學科交叉協作,發揮比較優勢和集約優勢,努力進行協同創新。
第四條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
本單位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單位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惠州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惠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第六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惠州市河南岸演達一路20號三環商住樓3層01商場。
第七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資金和業務範圍詳解

第八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廣東天縱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本單位開辦出資者:廣東天縱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第十條本單位業務範圍詳解:
(一)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對外申請各級各類相關縱向科研項目。
(二)根據市民和政府關注的熱點、問題,設計相關科學研究課題,開展獨立研究,為地方政府提供決策建議,向社會發布研究成果。
(三)提供社會服務,接受國內外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委託,開展研究和提供諮詢、培訓,撰寫研究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專題調查報告,以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信息資料等。
(四)多渠道積極籌集經費,或接受惠州市相關部門委託,對外發布有關惠州建設與發展的開放性科研項目,資助惠州研究的相關成果。
(五)與國內外智庫及相關機構建立學術交流關係,開展合作研究、學者互訪等學術活動。
(六)接受委託承接政府和社會組織進行社會工作評估、督導、培訓、購買服務及研究,社會服務評估、創新項目評審,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諮詢。
(七)承接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培訓講學、標桿考察等活動,開展高層次、套用型人才培訓,和政府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編輯、出版、發行反映業內及惠州發展的時事動態、理論研究、學術活動,以及體現研究院研究成果、政策建議的刊物。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3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校長、副所長、副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設立監事 1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單位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華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使用及用工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投入人對投入單位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的權利,單位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第二十九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黨組織是黨在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惠州市天縱達領導能力研究院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本單位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日常運作經費列支,按上年度日常運作經費的一定比例支持黨組織開展活動(一般成立黨委的不低於8%,成立黨總支的不低於5%,成立黨支部的不低於3%)。
第四十條 本單位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監事會領導。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黨組織的監督,並聽取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的意見。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單位終止後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轉給宗旨相同或相似的社會組織。無法自行處理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關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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