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和規範恩施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資金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4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財辦﹝2020﹞7號)、《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鄂財社發﹝2020﹞8號)、《省財政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經費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鄂財預發﹝2020﹞9號)、《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9〕113號)、《省財政廳 省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湖北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財社發[2019]1號)等檔案規定和要求,結合疫情防控防治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恩施州財政局、恩施州衛生健康委員會、恩施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恩施州醫療保障局
  • 發布時間:2020年2月7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資金(以下簡稱“疫情防控資金”)。疫情防控資金管理辦法的實施期限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適時終止。
第三條  疫情防控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疫情防控資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籌集,各縣、市負責組織本地區疫情防控資金的分配、撥付、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建立應急保障工作機制,加強經費籌集,簡化資金撥付流程,加快資金撥付及政策落實,確保資金及時到位。
(三)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擔責的原則,疫情防控資金應突出重點、合理使用。
(四)嚴格把關、強化績效。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建立台賬,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疫情防控資金的籌集:
(一)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可用於疫情防控的其他專項資金。
(二)州、縣(市)兩級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其他資金
第五條 疫情防控資金的分配和撥付: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資金,由資金使用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同級防疫指揮部批准後,財政部門及時下達到資金使用單位,並督促資金使用主管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二)疫情防控資金支出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建立資金支付“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三)疫情防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嚴格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財辦庫〔2020〕23號 )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資採購工作。
(四)疫情防控資金使用單位要強化內部控制,對資金使用的安全性、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疫情防控資金的支出
醫療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疫情防控資金後,統籌用於患者救治、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臨時性工作補助、醫療衛生人員一次性慰問補助、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和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等方面。
(一)醫療費用支出。對於開展疫情防控使用的藥品、防護、診斷和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等設施設備及一次性耗材,按來源分類處理:屬於社會捐贈的或使用捐贈資金購買的,不計入醫療成本。防護、診斷、設備支出,優先從社會捐贈資金中支付,不足的從財政撥付的防控資金中支付。屬於財政防控補助資金購買的,不計入醫療成本。除上述情況外,醫療機構發生的購置費用,可單獨計費的衛生材料,計入醫療機構醫療成本。
(二)患者醫療救治費用財政補助支出。對於確診、疑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同級醫保部門審核匯總,同級財政先行墊付,所需資金從各級疫情防控補助資金以及相關資金中統籌安排。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應支付資金由醫保基金單獨結算,不計入年度總額預算指標。
(三)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建立發放名冊明細,所需資金由財政負擔。
(四)對參與疫情一線應急處置醫療衛生人員以及州外援助醫院隊員發放一次性慰問補助,建立發放名冊明細,所需資金從省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中列支。
(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經費、防疫物資調配、公共場所發放防護用品等各項疫情防控支出。
(六)檔案指定用途的緊急救治場所建設、場地建設、擴建改造和其他防控專項設備、基層防護用品及調配醫藥物資等支出,嚴禁使用財政補助資金超標準裝修改造或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
(七)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醫務及防疫工作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經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八)各縣(市)統籌使用上級補助資金和本級預算安排資金,不足部分應及時追加預算和下達資金,確保疫情防控資金需要。
(九)各級防疫指揮部根據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確需安排的其他支出事項。
第七條  疫情防控資金的監管
各級疫情防疫資金分配的決策機構為防疫指揮部,資金使用主管部門負監督責任,資金使用單位負主體責任。資金使用單位應建立相關統計數據台賬,及時登記各類支出明細,並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資金使用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督促資金使用單位按照檔案有關要求合理合規使用資金,資金使用單位要依法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和社會監督。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專項核查。
第八條  疫情防控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州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若與上級新出台有關政策不符的,以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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