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州技術創新體系建設,規範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根據《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恩施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恩施州科技局
  • 發布時間:2018年12月11日
第二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以企業或高校院所為主體,面向產業,承載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技術創新平台,是帶動與支持行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擴散、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平台。
第三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根據我州產業發展需求,重點從事科技成果商品化、技術轉移、規模化生產等創新鏈中後端的研究開發,開展產學研合作,提供科學儀器設備設施的開放共享服務,培養高級工程技術人才,推動產業科技進步。
第四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照依託單位性質分為企業類、高校院所類兩類。名稱統一規範為“恩施州XXX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認定條件:
(一)企業類
1.研發人員不低於10人。其中,中高級職稱(或本科以上學位)所占比例不低於20%。
2.所依託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農業領域3000萬元以上),且前3年研發投入經費年均不低於150萬元,農業領域不低於100萬元。
3.近3年與上下游企業有合作或委託研發項目。
4.企業屬於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或近3年有1項新產品實現銷售。
5.近3年累計獲得智慧財產權1項以上,其中自主完成的不少於1項。智慧財產權成果包括發明專利、新藥臨床批件、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新獸藥等類別,但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下同)。
(二)高校院所類
1.擁有固定研發人員10人以上(不包含在讀學生),其中,中高級職稱人員6人以上。
2.近3年累計完成的對外產學研合作項目不低於5項,或省內技術契約交易額累計達200萬元,或接受企業委託的研發項目入賬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近3年累計向企事業單位轉化(或被納入省級以上推廣項目)的科技成果不少於2項。
4.近3年自主獲得的的智慧財產權成果不少於2項。
第六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每年開展一次。第二季度下發認定通知,第三季度開展認定的申報、推薦、核查、公示、認定等工作。
第七條 申請。由所依託的企業、高校院所向州科技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認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中應附有由稅務、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行政部門或專業機構出具的年銷售收入、研發經費投入、智慧財產權成果等證明材料。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建立申報承諾制度。
第八條 推薦。各縣市科技局、高校院所負責對本地本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州科技局提出推薦意見。
第九條 審定。州科技局業務科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部分申請單位開展實地核查後,州科技局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擬認定名單。
第十條 公示。擬認定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在州科技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認定。公示無異議,下達認定通知。
第三章 運 行
第十二條 州科技局對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編制《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依託單位應提供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持續運行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配備優秀的管理團隊,吸引和培養人才。
第十四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圍繞我州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研究開發行業、領域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對有套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為產業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裝備,提升行業、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
(二)為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的合作提供研究開發平台,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三)通過成果輻射和擴散,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加快企業新產品開發,促進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
(四)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參與引進技術和重大裝備的消化、吸收與再創新,提高裝備的設計與製造水平。
(五)培養行業、領域的高水平工程技術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五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託單位名稱變更的,向州科技局提出變更備案申請。州科技局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時,州科技局組織或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照規定的程式與條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績效評價為優秀、合格的,保留為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績效評價時達不到認定條件的為不合格,其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自動失效,一年後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第十八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效期內被批准為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湖北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技術創新平台的,按照省科技廳相關規定管理,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有效期滿,不按要求參加績效評價的,予以撤銷,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條 在恩施州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績效評價等環節,有造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已認定通過的,予以撤銷。依託單位三年內不能申請重新認定。其他違規行為參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