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是教育、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學校和相關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職責對轄區內學校的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技術指導,督促改進,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綜合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範所指的學校是指在本州範圍內依法批准設立的普通中國小、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高等高校。
第四條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學校是學校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學校衛生的監督執法檢查和技術指導工作,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衛生院和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領導下承擔學校衛生具體監督監測指導工作。
第二章學校衛生工作職責
第五條政府職責:
(一)各級政府應制定本區域學校衛生工作規劃,督促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學校衛生工作,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開展本區域學校衛生工作聯合檢查和召開學校衛生工作聯席會議,確保師生衛生安全;
(三)義務教育階段開展學校衛生工作監測、學生健康檢查和疾病防控所需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將同級學校衛生工作和風險隱患排查工作納入教育、衛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管理等部門年度考核內容。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職責:
(一)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學校衛生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明確重點工作並組織落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學校保健醫生(老師)的培訓工作,負責學生心理健康知識和衛生安全知識的培訓;
(二)加強本行政區域學校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學校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措施和相關部門的日常衛生監督監測整改意見,落實本部門風險隱患排查職責;
(三)學校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及時主動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事件情況,迅速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並為調查處理提供便利;
(四)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學校衛生工作管理檔案,掌握轄區內學校的基本情況及學校衛生工作開展情況;
(五)與衛生計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學校動態管理的互通機制,確保學校衛生工作監管全覆蓋;
(六)加強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將學校的衛生設施建設、衛生知識宣傳和保健醫生(老師)培訓等費用納入義務教育公用經費開支項目;
(七)結合當地實際,主動與衛生計生部門共同商研,確定設立學校醫務室或保健室的形式和管理方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