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鄂政辦發〔2013〕74號)、《省編辦關於組建市縣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的通知》(鄂編辦文〔2013〕132號)及《省編辦關於組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批覆》(鄂編辦文〔2013〕146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設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實施地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2、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3、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1、將縣市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下放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2、將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校驗職責下放縣市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三)承接的職責。
1、承擔省下放的新建、改擴建公共場所選址和設計的衛生許可職責。
2、承擔省下放的外國醫療團體來恩施州短期行醫審批職責。
3、承擔省下放的醫療廣告的審查,保健相關產品(保健食品除外)廣告證明、網際網路醫療保健服務信息的審核職責。
(四)整合、調整的職責。
1、將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劃給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劃給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五)加強的職責。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全州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起草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自治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州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和指導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訂全州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地方病防治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訂全州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負責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貫徹和追蹤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州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州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州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我州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州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州內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組織實施促進全州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擬訂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擬訂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州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擬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方案,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州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指導對外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州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行業監管。
(十六)負責州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州直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承擔全州重大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州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州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州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州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州“健康恩施”全民行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