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和整頓國小實施辦法,1948年9月在青州召開的第三次全省教育工作會議,對前幾年的教育工作進行了總結,研究制定了《恢復和整頓國小實施辦法(草案)》,並經山東省政府通令各地試行。《辦法(草案)》規定:(1)為統一村財政收支,初小定為公辦,其設學地點,由縣統一計畫規定。如在教育發達地區,人朵櫻民迫切要凶旋少拒求辦學,公辦不能滿足需要者,應允許其民辦,個別村莊民辦經費不足時,可酌予公助。(2)公辦國小可選較大村莊或較密集之村莊設立,以便附近兒童入學。(3)中心國小為戀臘晚嘗輔導性質之學校,其任務為輔導本學區內各國小之業務,提高教學效能,並牛檔台負責組織教師業務學己槳肯習。(4)公辦初、高小之設立,均須經縣核准,私立與民辦國小亦須呈報縣府備案,縣區察付轎並應予以領導與幫助。(5)國小定名,不論公辦與民辦,均以所在村命名,如初級國小則稱×縣×區凝犁采×村初級國小;初高級合設者則稱×縣×區×村完全國小;私立國小則冠以“私立”字樣,民辦則冠以“民辦”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