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兵(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

志願兵(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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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兵是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義務兵役制滿年限後,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與部隊簽訂勞動契約,繼續在部隊服役並且享受工資及其它待遇的職業軍人。也稱之為契約兵士官。目前也從普通高等學校直招需求專業的大學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志願兵
  • 外文名:volunteer
  • 屬性: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
  • 出處:《兵役法》
  • 軍銜:軍士長、專業軍士
待遇,退役,區分,相關規定,《兵役法》的相關規定,《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軍銜,1988式志願兵軍銜,1993式志願兵軍銜,1999式士官軍銜,2009式士官軍銜,

待遇

國發(1978)223號檔案規定: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檔案,發書刊等安排職幹部待遇;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定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供給;隨軍志願兵家屬在轉業時按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因年老體弱,生產,生活有困難,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退役

國發(1983)16號檔案《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志願兵退出現役,原則上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檔案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軍轉志願兵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區分

義務兵與志願兵有什麼不同
我軍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為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為士官。士官屬於士兵軍銜序列,但不同於義務兵役制士兵,是部隊教育訓練管理的基本骨幹、裝備和技術保障的一線人才、密切官兵關係的重要紐帶。義務兵實行供給制,發給津貼;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士官徵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進行,義務兵徵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進行。對直招士官對象有專業限定,沒有列入招收計畫專業的不招收;而義務兵徵集沒有專業限定。

相關規定

《兵役法》的相關規定

198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樣規定:
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願兵。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陸軍三年;海軍、空軍四年。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超期服現役。超期服現役的期限:陸軍一年至二年;海軍、空軍一年。
第十九條 超期服現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滿五年,已成為專業技術骨幹的,由本人申請,經師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改為志願兵。
志願兵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過十二年,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軍隊有特殊需要,本人自願,經軍級以上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1998年第一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樣規定:
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願兵。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改為志願兵。
志願兵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志願兵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根據軍隊需要,志願兵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2011年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樣規定:
第十八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相關規定

1988年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對志願兵條件這樣規定:
志願兵從義務兵中選取。義務兵選取為志願兵,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於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1999年第三次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將“志願兵”改為“士官”。這樣規定: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義務兵選取為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於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根據軍隊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10年第四次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這樣規定: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我國軍銜

1988式志願兵軍銜

1988年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將志願兵即士官的軍銜規定為軍士長、專業軍士,這是兩個類別的相併列的軍銜。
我軍1988式志願兵軍銜我軍1988式志願兵軍銜

1993式志願兵軍銜

1993年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進行第一次修改,規定,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將士官的兩個獨立平行的軍銜(軍士長、專業軍士)皆分為一至四級,既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我軍1993式空軍志願兵軍銜我軍1993式空軍志願兵軍銜

1999式士官軍銜

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14號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第二次修訂發布,對士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士官的使用範圍、數量比例、激勵機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辦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調整。此後,我軍志願兵役制士兵統稱為士官,“志願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全軍和武警部隊士兵新式軍銜(警銜)標誌於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啟用,至12月底,1988年設定的士兵軍銜等級和義務兵軍銜中的軍士、士官軍銜中的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士官由低到高分為一級士官、二級士官、三級士官、四級士官、五級士官、六級士官。其中一級、二級士官為初級士官,三級、四級士官為中級士官,五級、六級士官為高級士官。
我軍1999式陸軍士官軍銜我軍1999式陸軍士官軍銜

2009式士官軍銜

2009年,我國士官軍銜由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稱謂由低至高為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取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個服役等級,服役時間分別為初級最高6年,中級最高8年,高級可服役14年以上,同時增加中、高級士官數量,減少初級士官數量。2010年第四次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則從軍事法律的高度確認了2009年對士官的相關調整。
我軍2009式士官軍銜我軍2009式士官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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