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

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

根據國務院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國發〔1978〕75號 經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穩定和加強部隊的技術骨幹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志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

基本介紹

  • 事件:關於兵役制問題
  • 時間:1978年3月7日
  • 事件決定:第五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
  • 結果:義務兵可轉為志願兵長期服役
定義,待遇,土地,安置,

定義

1、改志願兵的範圍,只限於超期服役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
2.由義務兵改為志願兵,必須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其條件是:思想進步,技術熟練,身體健康。
3.義務兵改志願兵,須在部隊服役滿六年之後,從第七年開始。
4.志願兵的服役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如部隊需要,本人自願,服役年限還可適當延長。
5.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待遇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待遇的規定,經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國發〔1978〕223號檔案精神明確指出: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除由國家免費供給一伙食和被裝外,另按級別發給工資。每人每月基本工資標準:
一級三十六元,二級四十四元,三級五十四元,四級六十四元,五級七十四元,六級八十五元,七級九十六元,八級一百零八元。
凡服役滿六年的戰士,按照志願兵的條件需繼續留隊服役改為志願兵時,一般定為一級。以後的級別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別調整時統一進行。個別確有特殊貢獻的,可高定一級和提前晉級或越級晉級。
志願兵定級、晉級的批准許可權:一般由團一級批准;高定一級由師一級批准;提前晉級和越級晉級由軍以上批准。
志願兵的一伙食費和糧食定量,按照同類義務兵的灶別和標準供給;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照義務兵的標準供給。
志願兵探親和車船費報銷:未婚的志願兵,每年可準予探親一次,途中往返時間除外, 假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天,其乘坐車船席(倉)位的等級,按幹部的規定執行。已婚的志願兵按已婚幹部探親規定和車船費報銷辦法執行。
志願兵的家屬,原則上不隨軍。但年滿四十歲,仍需繼續留隊服役的,經師以上機關批准,家屬可以隨軍,當地政府應準予落戶。
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待遇辦法執行。
志願兵經組織批准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符合退休條件退休的,分別辦理轉業、復員、退休手續,並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標準執行。

土地

根據民政部關於部隊士兵提拔為幹部或者改為志願兵後是否繼續保留其自留地問題的批覆,民發〔1978〕11號
1978年10月25日民優字[78]第450號檔案收到。
關於部隊義務兵役制的士兵提拔為幹部或者改為志願兵後,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給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處理的問題。經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研究後,認為:他們已經成為職業軍人,沒有必要繼續保留其自留地。對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給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隊收回;但是,對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應予以保留。

安置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法》的通知,國發(1983)16號檔案精神的規定:志願兵退出現役,由師以上機關批准,填寫《志願兵退出現役登記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志願兵退出現役證明書》。
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原則上轉業回原籍,由縣報請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轉業的志願兵安置工作後,安置單位相應增加的勞動指標,應列入國家當年下達的和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畫。安置在區、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分。
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儘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其工資級別評定,軍齡(入伍前有工齡的應加入伍前工齡)滿八年不滿十五年的定三級工;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定四級工;滿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級工。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本人申請復員回鄉參加農業生產的,應予鼓勵,除由部隊按規定發給生產、生活等項補助費外,生產、生活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
志願兵因戰因公致殘、積勞成疾,由部隊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並經師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親屬居住地的縣(市)民政部門接收安置。退休費、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執行。
退休人數和安置地點,由各大單位於每年六月底以前上報總參謀部
患精神病治療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風病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退出現役,辦理退休手續,按軍隊幹部退休的規定發給退休費。麻風病人退休後的安置,仍按國務院、中央軍委〔1975〕50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辦理。部隊在與有關地方的民政、衛生部門聯繫好後,直接將麻風病人送麻風病院或麻風病村。
志願兵的軍齡,從縣(市)徵兵辦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轉業的志願兵參加工作後,其軍齡合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
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對符合條件經組織批准已隨軍的志願兵家屬的安置和住房,按軍隊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
志願兵退出現役轉業的,應於離隊前兩個月,由批准機關將其姓名、級別、專業技術、服役年限等情況,函告縣(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準備工作。
志願兵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係、供給關係的轉移手續,發給下個月的工資和一伙食費,並分別按轉業、復員、退休的規定發給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縣(市)時,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退出現役的志願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們到新的崗位後,發揚人民解放軍的光榮傳統,為四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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