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

《德陽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德陽市政府八屆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德陽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德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德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德陽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德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以及對食品攤販實施綜合規劃、信息登記、公示等服務和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攤販經營管理列入食品安全黨政同責目標。
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和“總量控制、疏堵結合、穩步推進、屬地管理、有序監管”的要求,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科學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實施嚴格監管,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徵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點)、時間、經營種類、攤位數量,並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布。
因地震、疫情或其他應急工作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民眾需要,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臨時確定區域和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
幼稚園、中國小校校門外50米範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可以設定期限,並與經營的食品種類需要的環境及條件相適應。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食品攤販的信息登記和管理、登記卡的發放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發放登記卡的30日內將食品攤販的登記卡發放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城管執法、商務、衛健等部門。各區(市、縣)應建立食品攤販信息化登記系統。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設定標誌牌,明確食品攤販規範經營的管理制度,公布食品攤位的人員名單,加強對經營品種和經營方式的管理,滿足市民要求,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劃定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提供與經營業態相適應的必要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的信息統計與報告、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對食品攤販經營情況開展聯合執法,進行綜合治理;與各行政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密切協作,形成分區劃片、包乾負責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網,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開展社會共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食品攤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在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對違規占用城市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對食品攤販在經營區域(點)以內生活垃圾分類、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未設城管執法部門的區(市、縣),城管執法部門職責由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劃定經營場所內的食品攤販的食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食品攤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信用記錄良好的食品經營企業或社會專業機構積極參與食品攤販的管理,為集中交易的食品攤販經營場所提供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加強食品攤販行業自律,引導食品攤販依法經營。
第八條 鼓勵食品攤販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行業協會、物業管理方、集市組織方等單位組織食品攤販採取集中投保的方式,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積極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食品攤販應當在登記的經營項目、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範圍內,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條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通過現場辦理或網上辦理的方式,在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並提交《食品攤販登記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身份證複印件、健康證明等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責任承諾,並領取《食品攤販登記卡》(見附屬檔案2)。
對進入劃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劃定的經營場所的攤位實際可容納數,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先後順序,對食品攤販提交的登記信息,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符合申請要求的,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
登記卡可根據劃定經營場所設定期限或周邊環境變化情況設定有效期,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按照本辦法要求,向原發卡單位申請續期。發放登記卡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如需變更登記信息及《食品攤販登記卡》記載信息的,應當通過現場辦理或網上辦理的方式,在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前款所稱的信息,包括食品攤販信息登記申請人的住址、聯繫電話、經營範圍、經營品種、食品從業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應在其攤位明顯位置懸掛《食品攤販登記卡》《食品攤販食品安全承諾書》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提供健康證明)。《食品攤販登記卡》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塗改。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與其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一)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食品經營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並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及不潔物品一同存放、運輸,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餐具、飲具和容器,提倡使用獨立包裝消毒餐飲具;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食品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的食品不得摻假摻雜、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現場需進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應當設定具有排水條件的清潔設施或設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八)餐廚垃圾處置應符合《德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應當存放在專用加蓋或者密閉容器中,不得污染周邊環境;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鼓勵食品攤販的經營主體開展品牌化經營。
支持食品攤販根據德陽市發展夜間經濟的需要合規經營。
全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可結合區域和部門工作實際,為食品攤販合規經營以及創新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鼓勵食品攤販改善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質量。
第十五條 禁止食品攤販經營下列食品:
(一)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現制乳製品;
(四)野生動物製品和長江非法捕獲物;
(五)國家和省食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規定的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發現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通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公安、城管執法、商務、衛健、市場監管等部門對食品攤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德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和公示相關查處信息,並將執法結果及時抄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相關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一)貫徹落實上位法的需要。2017年四川省制發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2018年我市制發了《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以上法規對食品攤販監管進行了簡要明確。但隨著新一輪機構改革不斷深入,城市管理精細化逐步提高,街道社區基層組織日趨完善,實際工作中仍存在部門執法邊界不清、日常管理權責不明等情況。新機制、新要求催生新管理辦法制定,制定《德陽市食品攤販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符合上位法要求。
(二)保障人民民眾食品安全的需要。我市食品攤販數量大、存在面廣,大部分經營條件比較簡陋,從業人員素質整體不高,質量控制能力弱、流動性強,食品攤販監管難成為當前食品安全的明顯短板;同時,食品攤販由於門檻低,提供了許多就業機會,為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相應貢獻。其將作為一種適應廣大民眾飲食習慣的業態而長期存在,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直接關聯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建設現代化美麗城市的需要。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衛生城市”“全國文明城市”成功創建,對城市常態化綜合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人民民眾對城市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交通出行、生活設施配套等提出新的希望。食品攤販的規範化、常態化管理是建設新型現代化城市的基礎條件。
(四)解決城市發展疑難問題的需要。隨著城市建設與發展,老城區部分地段已形成了傳統的食品經營區(點),部分新建城區和城郊結合部因配套設施滯後自發形成了食品經營區(點)。這些既成事實的經營場所因登記註冊準入門檻限制,導致不能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成為事實上的無證經營,食品安全存在較大風險和隱患。進一步細化食品攤販經營區的劃定等服務內容和監督管理事權,及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新生問題,能有效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城市管理和社會綜合治理能力。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
(三)《德陽市城市管理條例》 ;
(四)《四川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五)《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六)《德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七)《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
(八)《德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確定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行權範圍的通知》。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四部分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為制定該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及適用範圍(第一、二條)。
第二部分:為職責分工部分,分別明確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社區(村)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責任(第三至六條),社會共治責任(第七、八條)和食品攤販主體責任(第九至十二條)。
第三部分:為食品攤販準入條件,明確了經營的基本條件和禁止性要求(第十三至十五條)。
第四部分:責任及其他,主要明確查處要求、監管責任、檔案有效時限等內容(第十六至十八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