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是德國調整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典。制定於1892年4月,頒行於1898年5月。其頒布實施先於《德國商法典》,故後者對有限責任公司未予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
- 國家/地區:德國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是德國調整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典。制定於1892年4月,頒行於1898年5月。其頒布實施先於《德國商法典》,故後者對有限責任公司未予具體規定。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是德國調整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法典。制定於1892年4月,頒行於1898年5月。其頒布實施先於《德國商法典》,故後者對有限責任公司未予具體規定。該法典6節85條,依次為:第一節“公司的設立”,12條,'規...
《德國股份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德國公司改組法、德國參與決定》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一本書籍。譯者 杜景林/等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0年01月 頁數 349 頁 定價 19.80 裝幀 平裝 ISBN 9787562019558 作品目錄 總目錄...
《德國公司法典型判例15則評析》是2011年1月1日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高旭軍。內容簡介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gerichtshof,簡稱“BGH”)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歷史形成的原因,德國並非像有些國家那樣設定單一的、囊括所有訴訟管轄的最高法院,而是分別對普遍訴訟管轄(即民事和...
《德國公司法》是2010年9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國作家漫德比西勒、德國作家懷克。全書系統、全面地闡釋了德國公司法的制度與原理,並從歐盟及國家化視角上去介紹和探討公司法及其發展變革。內容簡介 本書是德國公司法學的簡明教材,為第21版,在德國法學界享有極高的聲譽。全書分基礎知識、人合公司法、資...
德國投資公司法是德國政府於1957年頒發的管理投資公司的法律。該法律的原則是只容許公開型的投資公司,並禁止投資公司投資於其他投資公司,也不能持有任何公司股票的5%以上。該法律對下列方面作了詳細的規定。(1)公司組織:投資公司本身是有限公司組織,由少數發起人提供基本的資金,其股票並不對外發行。公眾投資人提供...
《德國資合公司法(第6版)》是2019年11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托馬斯·萊塞爾、呂迪格·法伊爾。內容簡介 本書對德國資合公司法的基本結構和重要領域作了比較詳盡的闡述,分別論述了資合公司法的法律基礎與理論基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法中的重要問題。同時,本書還...
在公司產生之初,由於經濟發展對法人制度的集資功能之要求強烈以及法技術條件的限制,股份公司作為典型的法人組織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居於主角地位。但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專業分工的愈益細化,具有更大靈活性和現實適應性的中小企業大量出現,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首先承認了中小公司的合法地位,即中小企業享有了公司的獨立法人...
《論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資份額》是2011年10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 白江。內容簡介 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資份額,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決的中心問題。但是,卻存在許多不同的個別問題,它們或者尚未被解決,或者尚存在學術上的爭議。而這些問題的答案存在...
《德國商事公司法》是2014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胡曉靜、楊代雄。內容簡介 德國商事公司包括人合公司中的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資合公司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和登記合作社。本書是德國商事公司成文法的彙編,包括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法》和《合作社法》,以及德國《商法...
關於鐵路、公路和航空運輸的一些單行法,規定了一些無過失責任的制度。1976年的《共同經營條件權利調整法》對《民法典》第242條里的誠信原則的運用作了補充。《民法典施行法》中有一部分是有關涉外法律適用的規定,是國際私法的重要法規。社會法、勞動法、經濟法 德國法律中,除了傳統的公法與私法兩大部門外,還...
《德國公司與合夥法(第24版)》,是2023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德]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Christine Windbichler)。內容簡介 該書屬Beck出版社最為經典的“法學簡明教材(Juristische Kurz-Lehrbücher)”系列,其以人和公司為重點,同時兼顧資合公司的基礎知識,此外還包括歐洲公司和公司形式的轉化...
主要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和民商法。內容簡介 《德國資合公司法》由德國資深教授托馬斯?萊塞爾教授寫就,是有關德國資合公司法的最權威論著之一。本書按照資合公司法內在法律體系的構建共分為八大部分,分別涉及資合公司法的法律基礎與理論基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法中的重要問題。同...
《德國商法典》是2010年6月1日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譯者是杜景林和盧諶。本書根據德國聯邦司法部官方網站上的文本翻譯而成,主要收錄了關於《德國商法典》的內容。圖書目錄 第一編 商人的身份(第1條至第104條)第一章 商人(第1條至第7條)第二章 商業登記簿(第8條至第16條)第三章 商號(第17條至...
到現在,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占統治地位的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最早產生於19世紀末的德國。有限公司基本吸收了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避免了兩者的不足,尤其適用於中小企業。最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為1892年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之後,1919年的法國,1938年的日本也相繼制定...
高旭軍,江蘇宜興人,同濟大學法學院、中德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德國洪堡大學法學博士,德國洪堡學者,先後在洪堡大學、劍橋大學、康斯坦茨大學、波恩大學從事客座研究或教學工作。主要研究公司法和國際經濟法。主要著作有:《德國公司法典型案例15則評析》《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的資產混合及其法律責任之研究》(德文版)...
特別是1892年德國通過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以及隨後法國、日本等國家頒行的《有限公司法》,標誌著公司法人制度的發展完善。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能夠獨立地承擔責任,股東除繳納出資或股款之外無須負擔任何責任,從而意味著完整意義上的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最終確立。主要條件 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司法人人格之獨立是兩個不可...
德國證券管理法律主要包括1965年修訂的公司法、1896年證券交易所法及1957年的投資公司法。按照證券交易所法的規定,上市證券必須公布公開說明書(Zulassung Prospekt),其主要內容有: 有關公司的重要資料,如公司名稱、住所、營業種類,資本狀況等; 申請上市證券的名稱,票面額等; 常務董事的名稱; 過去五年損益的數額; ...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德國民法典》第181條限制 的免除/84 3.違法後果/87 (三)中國/89 1.問題出發點/89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我交易/94 (四)比較/105 三、公司人格否認(直索)/108 (一)提出問題/108 (二)德國/109 1.概況/109 2.《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3條第2款的目的 性限縮/...
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和英美法國家的一些判例學說和規則值得借鑑。(三)法定最低資本限額最低資本限額制是公司資本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公司法針對公司的不同類型和經營方式的不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區別性規定:(1)生產經營和以商業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
德國股份公司法 《德國股份公司法》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賈紅梅 鄭沖
這個法典是以德國普通法與撒克遜法為基礎制定的,共2620條。這個法典的一個特點就是有《總則》編。在民法里設定總則編,在德國的學術著作中早已提出,而在法典中正式設定,則自撒克遜法典始。票據法和普通商法典 早在l834年,以普魯士為首的各邦為了經濟上的需要,組成關稅同盟,並致力於制定共同適用的商事方面的...
德中信(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是德國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諮詢,市場拓展的中型德國公司。公司擁有德國一級房地產經紀資質、德國復興信貸銀行的認證金融資質。公司簡介 德中信於2011年4月5日正式在中國上海建立子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是德國本土房地產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領先者。德中信在德國復興信貸銀行取得的認證資格...
德國除了《股份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變更進行規定外,於1956年頒布了《公司形式變更法》,規定了資合性公司與人合性公司之間相互變更的多種情況。瑞士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但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公司轉換的意義 公司轉換...
有限公司GmbH,依據的德國法律--有限公司法GmbH-Gesetz (簡稱GmbHG),在德國歸入工商登記註冊簿中。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國籍。註冊資本金:在德國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現為25,000歐元,並以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財產排除在公司債務之外。人員設定:公司法人,股東可以是一個或數個。法人股東是自然人。
但有限責任公司又並非全然的資合性公司,其尚有自身的某些特殊性質,這使得資本維持原則於總體上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也在具體制度方面呈現出不同的樣態。下文將在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特點的基礎上,論述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立法中關於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及其缺陷。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於1892年由德國法首創,...
在德國, 通常又稱之為“直索責任制度”。直索責任是德國法為彌補有限責任制的不足而確定的一種制度, 即在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地位並因此給第三人造成損失時(如規避法律、同樣, 當母公司濫用其支配地位或迴避契約以及欺詐第三方等), 債權人可以穿過獨立法人實體, 直接向其背後的股東追究責任。同樣, 當母...
法定資本制有利於保證公司擁有充實的資本,防止利用公司進行欺騙、投機,但其要求過於嚴厲,已不適應現代股份公司發展的客觀需要。授權資本制,如日本公司法規定,公司在設立時需發行股份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當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授予權發行新股增加資本時,可以一次或多次完成,但期限不得超過...
它在英美國家被稱為“揭開法人的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在德國稱為“直索責任”,在日本稱為“透視理論”。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
事實上,從二十世紀初以來,關於股份公司、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商標、證券交易、保險、租賃等方面的立法已經是通過單行法規的方式予以制訂頒行。在德國,股份法、有限責任公司法、合作社法、證券交易所條例等,均在商法典之外獨立存在。在其他民商分立國家,如日本,情況也極為相似,大量單行商事法規在很大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