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資本維持原則實踐之運用、功能之發揮的關鍵,甚或資本維持原則自身題中應有之義,即是公司實際財產維持的基準問題,該基準作為維持公司實際財產的尺度,必須具有簡單確定而又不易波動的性質。學界通說將該基準界定為公司資本額,即註冊資本,無疑滿足了簡單確定而又不易波動的條件。
兩個階段
公司成立中階段
在該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關注點在於確保公司資本因股東切實履行出資義務而得以充實。
股東出資的繳納,在不同的公司資本制度下會有不同的表現。在法定資本制下,公司的註冊資本於公司成立時必須全額認購併全額繳納;在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註冊資本於公司成立時並不全額認購而認購資本也並非要求一次性全額繳納。但無論如何,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全額繳納自己應該繳納的出資。須注意的是,一些國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資或新股發行時也適用公司成立時關於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
具體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其一,股東必須履行實際出資義務,包括依法按時實際交付貨幣、轉移財產等,同時並須依法辦理權利轉移登記等相關的法律手續。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義務時,依法將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其二,股東必須履行完全出資義務,包括全額繳納出資、不得高估作為出資財產的價值、不得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等,以確保每一分公司資本都有一分公司實際財產與之相對應。股東未履行完全出資義務時,仍須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其三,股東未依法履行前兩項出資義務時,相關人員的連帶法律責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時的股東或發起人及董事在股東違反前兩項出資義務時,依法與該股東負連帶繳納出資義務,以促進股東出資義務的監督與擔保履行,保證公司資本的充實。其四,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機制。在前述股東出資義務及相關人員連帶繳納出資義務未依法得到切實履行時,實際生活中極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公司或其他股東不積極主張權利,最終受到損害的是公司債權人,這時無疑應賦予公司債權人以直接請求權,以免有失公允。
公司成立後階段
在該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立足點在於規制股東、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為,避免公司實際財產的不當減少,防止公司資本徒具象徵意義而沒有實際財產與之相對應。其法律規則主要包括:禁止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除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外,公司原則上禁止回購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依法提取公積金與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的公積金原則上只用於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於股利分配;公司轉投資的對象、比例等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公司的對外擔保及贈與行為須依照嚴格的法律規定進行等等。
資本維持原則的兩個階段時間上緊密銜接,功能上又相輔相成。第一階段為第二階段確定了維持基礎,沒有第一階段的切實完成,第二階段將根本沒有實施可能性;第二階段確保第一階段的資本充實成果,沒有第二階段的有效實施,第一階段的工作也將毫無意義。但同時必須看到,第一階段股東出資帶有一定程度的靜態、確定的性質,且依法須通過公司章程等登記材料予以公示又輔之以有關審查機關的介入,使得資本維持原則的貫徹較容易。而在第二階段,公司資本運營完全掌握在股東、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僅根據公司財務報表很難真正了解公司資本的實際運營情況,這無疑加大了資本維持原則的操作難度。所以有學者認為,“第二階段之設計實遠較第一階段重要,且應更加綿密”,法律對第二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制度設計應給以更多的關注。
操作層面
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組織形態受到投資者青睞從而得到巨大發展的一個根本原因,而“有限責任原則得以成立,是以作為其補償的資本充實原則的確立為前提條件的。”有限責任原則包含兩方面含義:其一,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間接有限責任;其二,公司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直至完全清償或破產。而實現這兩方面含義的前提是公司的存在、經營、運作等須一定程度上獨立於包括其成員在內的任何人,其中尤其需要保證公司擁有一定的必要的獨立財產。該獨立財產在形式上即表現為公司實繳資本,它是一個確定公司淨資產最小价值的剛性尺碼,這個最小的淨資產價值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初形成並在經營過程中儘可能地得以維持。
資本維持原則對該“最小淨資產價值”的維持,絕不是僅在公司實際財產接近該最小淨資產價值臨界點的一剎那才發揮作用的,而是貫穿公司資本運營整個過程的始終,成為公司資本運營的一個基本原則,同時輔之以各種具體制度,最終實現資本維持原則的制度性功能價值。足見,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表現出兩個操作層面:具體制度層面和運營原則層面。
具體制度層面
如前文所述,針對股東、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成立中和成立後兩個階段中的各種違背資本維持原則的行為,各國公司法都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規定了各種具體制度,以預防和懲治該類行為。鑒於前文曾對各種具體制度作有概括性描述,後文並將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具體情況詳細論述各種資本維持制度,此處就不再贅述。
必須看到,法律針對各種主要的違背資本維持原則的行為,作出針對性很強的具體制度性規定,給當事人的行為以明確的規範性指導,無疑有利於切實地堅持資本維持原則,有效地防止違背資本維持原則的行為。但通過法律作出具體制度性規定,又難免
掛一漏萬,且容易導致側重點偏移,這無疑不利於資本維持原則的真正、全面貫徹。
運營原則層面
具體制度層面存在的不足,可以且只能通過把資本維持原則上升為公司
資本運營的一項基本原則的方式進行彌補。有學者認為,“資本維持原則系屬法律規範,而法律規範並不能控制公司盈虧,故資本維持最大問題厥在無法避免公司資本受到營業虧損之侵蝕”。不可否認,即使在公司正常合理的經營過程中,公司實際財產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營業盈虧的影響。就此角度言,資本維持原則似乎根本無法維持公司的實際財產。但筆者認為,資本維持原則在維持公司實際財產方面,絕不是也不應該僅扮演消極被動的角色。其作用的完全有效發揮,首須解決兩個問題:其一,時間問題,資本維持原則的貫徹與堅持應貫穿公司資本運營整個過程,而不是僅在公司實際財產臨近而可能低於公司實收資本時才發揮作用。其二,“度”的問題,資本維持原則的基準是公司實收資本,但這絕非意味著只要公司實際財產不低於公司實收資本,就可以在公司資本運營中恣意妄為,而是要求在任何情況下均須維持公司的實際財產,避免公司實際財產的非正常減少。
恰如學者正確地指出,“將‘資本維持’應理解為:禁止通過資本交易,使公司財產不當流出”。資本維持原則無意對公司正常合理經營活動進行粗暴無理的干涉,也不能避免公司實際財產因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導致虧損而減少,其定位就在於規制公司資本運營行為,防止公司財產非正常、不合理的減少。這是股東、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公司資本運營中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對資本維持原則具體制度的制定、理解、執行及補充具有指導性意義。
運用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公司形態,在各國的經濟生活與法律生活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作為一種奉行有限責任原則的資合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同樣被要求適用資本維持原則。但有限責任公司又並非全然的資合性公司,其尚有自身的某些特殊性質,這使得資本維持原則於總體上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也在具體制度方面呈現出不同的樣態。下文將在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特點的基礎上,論述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立法中關於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及其缺陷。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於1892年由德國法首創,學者有稱其為“德國立法者之桌上創造物”,其完全是德國立法者根據主觀需要,立足
中小企業,將
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等資合性原則與規定納入無限公司等人合性企業組織,而創設的一種全新的企業組織形態。與股份有限公司典型的資合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帶有很強的人合性色彩,在諸多具體方面表現出自己的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具有十分密切的相互信任、友好合作的關係,該種信任合作關係構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對公司組建成立、組織機構設立、公司業務開展及爭議糾紛解決,乃至公司存續命運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該種信任合作關係正常存續,公司即可健康順利地發展;一旦該種信任合作關係受到破壞而不復存在,必須有相應的解決辦法,否則對公司及股東均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
資本維持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運用,必須重視前述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並在相應具體制度方面作出靈活性處理,惟有如此,才能切實有效地發揮資本維持原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功能。
成立時之運用
儘管如該文前述,公司成立時資本維持原則的關注點是股東的出資義務得到切實履行,而該階段股東的出資又具有一定程度的靜態、確定的特點,從而使得該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貫徹相對比較容易。但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不注重公示主義的特點,所以仍有給以特別關注的必要。
股東必須切實履行出資義務。關於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制度的未來選擇,學者意見不一。有認為仍應堅持法定資本制,有認為應改法定資本制為折衷資本制,還有學者認為應采法定資本制,但可允許一次認購而分期繳納出資。無論實行何種資本制度,
股東均須依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實際繳納出資的義務。中國現行《
公司法》第25、208條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否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並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8、9、10、12條規定,以實物、工業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應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工業產權轉讓登記及變更土地登記等手續,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公司應在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與非專利技術所有人簽訂技術轉讓契約。
成立後之運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往往直接參與並控制公司事務的管理,而且有限責任公司又不注重公示原則,致使股東、公司及其管理者很容易從事侵害少數股東、公司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活動,這就要求股東、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的規制。作為規制方式的一種,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資本運營的一個基本原則,必須加以全面的貫徹。
1、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依照中國《
公司法》第36、201條規定,在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否則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儘管該規定明確禁止抽逃出資行為,但相應的配套責任制度並不健全。其一,僅規定行政與刑事責任,而對抽逃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則缺乏規定,不利於對受害者損失的彌補。其二,股東抽逃出資時的相關知情者甚至協助者,如公司的董事,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須承擔怎樣的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原則上禁止自己股份的回購或收為質物。中國《公司法》第149條對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股票的收購與質押作了原則上禁止的規定,而對有限責任公司則並無此方面的規定。有學者在論述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問題時認為,“公司無論通過什麼途徑掌握自身的股權,實際都會構成未經許可的資本減少,也會給處理公司與股東關係帶來麻煩。”
3、不得違法分配股利。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分配股利,股東對股利表現出永不滿足的追求。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間接有限責任,這實際上是把公司經營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轉移給了公司債權人,股利的分配不能一味體現股東的利益而要兼顧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兩大法系各國一般均規定,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必須在彌補虧損並依法提取公積金後才能分配股利,以確保資本的充實,如中國《公司法》第177、216條就作有相應的規定。但該規定亦有不足,其一,對違法分配股利存有過錯的董事的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0條之2就特別規定此情況下董事對公司的連帶清償或賠償責任。其二,缺乏對債權人的保護性規定。依日本法規定,在違法分配股利情況下,公司債權人既可請求股東返還,也可要求董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