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股息,又稱“建業股息”、“建設利息”、“工事利息”。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開始營業前,按照法律和章程規定的條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分派給股東的股息。因其為“無盈餘不得分派股利”的資本維持原則之例外,故此種股息的分派須嚴格遵循以下要件始可:(1)須為需準備幾年才能開始營業的公司,否則不得分派此項股息;(2)須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公司章程中須訂明分派的數額、方法等;(3)須經主管機關的許可。
設立建設股息的目的在於鼓勵向鐵路、礦業、電力、水利等籌建周期長、近期無營利的大型企業項目投資。其實質為一部出資的返還,因而各國法均規定可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下,作為遞延資產處理。
建業股息不同於其他股息,它不是來自公司的盈利,而是對公司未來盈利的預分,實質上是一種負債分配,也是無盈利無股息原則的一個例外。建業股息的發放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在公司開業後,應在分配盈餘前抵扣或逐年抵扣沖銷,以補足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