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證券管理法律主要包括1965年修訂的公司法、1896年證券交易所法及1957年的投資公司法。按照證券交易所法的規定,上市證券必須公布公開說明書(Zulassung Prospekt),其主要內容有: 有關公司的重要資料,如公司名稱、住所、營業種類,資本狀況等; 申請上市證券的名稱,票面額等; 常務董事的名稱; 過去五年損益的數額; 最新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有關債務償還的準備情況; 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 過去三年的營業額; 有關債券保證的規定; 公司會計年度的計算及有關年度盈利分配的特別規定等。
德國證券交易所法對說明書的規定在歐洲大陸各國是最為嚴密的。證券交易所的成立與組織不受聯邦立法的管理,但聯邦的證券交易所法對交易所的規則有所規定。交易所的規則須經所在邦的邦政府核准,邦政府有權在交易所內派駐監理官,對交易所內的交易及秩序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