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代理又稱再代理,是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許可權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進行的代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復代理
- 外文名:submandated agency
- 內容: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託他人
- 又稱:再代理
- 對象:代理人
特徵,構成要件,相關法條,
特徵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後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託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構成要件
(1)復代理人是處理代理許可權內的事務的人,復代理人的許可權,不是代理權的移轉,所以須有原代理權的存在。如果復代理人超越代理人的許可權,則同樣構成無權代理,而不產生復代理的法律效果。
(2)復代理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復代理基於代理人的轉委託而成立。如果不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例如,在由本人選任或者代理人受本人的委託以本人名義選任時,則構成共同代理,而不是復代理。
(3)復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400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