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託

轉委託

所謂轉委託是受託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託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根據第四百條的規定,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委託
  • 外文名:submandate
  • 別稱復代理
  • 法律規定:《民法通則》 《契約法》
概況,釋義,形成條件,特徵,法律依據,

概況

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託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又稱“復代理”。受轉託人稱為“復代理人”。
轉託代理的條件
1. 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 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3. 轉委託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後由被代理人追認。

釋義

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託(復代理),《契約法》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轉委託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則: 1、轉委託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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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轉委託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後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契約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託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託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託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許可權。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託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形成條件

在轉委託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託他人行使的,因為轉委託是基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轉委託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復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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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託,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繫,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託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託的代理許可權、轉委託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託,否則不能進行轉委託。代理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託,事後將轉委託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後才被告知的轉委託,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託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託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徵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託,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4)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託手續。若因代理人轉託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特徵

委託人接受代理後,為了被委託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民法稱之為轉委託,也叫復代理。復代理既可以將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內的全部事項委託復代理人,也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託復代理人,復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在復代理關係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復代理人兩個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復代理人的代理兩層關係,所以不同於一般的代理。轉委託有如下特徵:
(1)委託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許可權,同時,原代理人並不因此而喪失代理權。
(2)委託不同於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託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依據

在中國行政機關在接受上級機關委託執法後不得轉委託,轉委託無效,因為行政執法的委託不是普通的民事中的委託,被委託的是行政權力和職能,受委託的行政機關無權將本不屬於自己的職能再委託給別的機關。如果受委託的機關自行轉委託,該轉委託無效,接受該轉委託的機關的行為,應當視為轉委託組織的行為,同樣的,由上級機關即原來的委託機關負責。中國法律中都有類似的相關規定。中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都規定了關於委託執法的情形。 《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規定:“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的行政機關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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