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徐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在2002.09.19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9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2年6月 2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物業維修基金的收集和規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含開發區)範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和出售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收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物業產權人的,應當建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當存入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內設立的財政專戶,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按幢核算、按戶建賬,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因自然損壞或不可抗力原因毀損而實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和相關設備設施,按規定應當由市政、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綠化等部門維修養護的,原有職責和養護方式不變。相關部門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為維修養護的,應當支付維修養護費用。
第四條 市房管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收集、使用審核和代管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五條 維修基金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一)購買多層商品房(七層以下,含七層)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繳納;購買高層商品房(七層以上,不含七層)或設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照建築面積45元/平方米繳納。
(二)購買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房售房款的20%、高層住房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房售房款的 30%繳納;購房人按照購房敖1'%繳納。
(三)非單一產權整幢建築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20%繳作維修基金。
(四)產權屬政府或業主的住宅區內依法設定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後,可以將不低於收益的30%納入維修基金。
第六條 維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式收集:
(一)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售房單位應當在契約中分別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孰的繳納數額和責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一次性繳存財政專戶。
(二)公有住房購買人應當和售房單位在契約中約定維修基金與購房款的繳納數額和責任。
購房人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應當連同本單位提取的維修基金一併繳存財政專戶。
(三)末出售的公有住房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產權單位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
(四)經營性設施收益提取的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按季度繳存財政專戶。
第七條 購房人以及自用、出租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
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售房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提供繳納維修基金的有效票據。
第八條 維修基金由房營部門代管,接受財政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檢查、監督。維修基金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代管費用按照所代管的維修基金增值額的2%計提。
第九條 維修基金的收集應當使用江蘇省財政廳監 制的票據。存入財政專戶的維修基金由房管部門按照售房單位、住宅小區、單幢住宅產權人登記總帳和明細帳,並加強會計核算。
第十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財政專戶之日起按照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淨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維修基金閒置時,可以用於購買國倚、國有銀行的金融債券、辦理國有銀行的定期儲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畫,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市房管部門核定。市房管部門應在報核之日起10個工作日核心定並撥付。來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售房單位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畫,經市房管部門審核後使用。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榜時向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和季度用款計畫,接受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對維修計畫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查。
第十四條 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維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領部分,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管部門批准,按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占有住房建築面積比 例進行續籌。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更時,維修基金賬簿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由房管部門監督辦理帳戶移交手續。帳戶移交手續應自雙方簽字後十日內送房營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其財政專戶中剩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結算過戶: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餘額按照業主個人繳納比例退還業戶。
第十七條 未按照規定繳納維修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逾期仍未足額交納的,可按照每日萬分之二加,收滯納金。
未按照規定實行維修基金專戶儲存或者擅自挪用維修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房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房管部門和其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 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攤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葙、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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